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叶美欣贩卖冰毒毒品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叶美欣贩卖冰毒毒品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贩卖、运输毒品罪,冰毒,甲基苯丙胺

二、叶美欣贩卖毒品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温友州(另案处理)与朱成挽(另案处理)联系交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由温友州携带甲基苯丙胺到江苏省徐州市进行交易。后温友州在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从被告人叶美欣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乘车携带该批甲基苯丙胺前往徐州市。当月18日中午,朱成挽在连霍高速公路徐州潘塘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25.5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5%。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美欣贩卖甲基苯丙胺1425.5克,认为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决定判处被告人叶美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核准原审判决的裁定。

(三)案件评析:对于贩卖毒品数量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毒品被收缴的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苏刑三复字第0034号

被告人叶美欣,男,1969 年 11 月 20 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 毒品罪于 2011 年 11 月 5 日被监视居住,当月 12 日被刑事拘留, 同月 2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睢宁县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 控被告人叶美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作出(2012) 徐刑初字第 0084 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美欣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 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1 年 7 月,温友州(另案处理)与朱成挽(另 案处理)联系交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由温友州 携带甲基苯丙胺到江苏省徐州市进行交易。后温友州在广东省陆 丰市碣石镇从被告人叶美欣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乘车携带该批 甲基苯丙胺前往徐州市。当月 18 日中午,朱成挽在连霍高速公路 徐州潘塘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 1425.5 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62.5%。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温友州证言笔录证实,2011 年 7 月初,朱成挽给其汇款 26 万元购买冰毒,其取出 12 万元给叶美欣,又给他转账 5 万元, 让他多拿点货,7 月 14 日下午,叶美欣让其去他家拿东西,给其 两个茶叶袋,里面共计 1500 克冰毒,17 号,其和老乡肖锦豪一起 坐汽车到徐州,18 号中午,到徐州收费站,其和肖锦豪下车后刚 上朱成挽的车就被抓住了,查获了 1500 多克冰毒。

2、证人朱成挽证言笔录证实,1000 克冰毒快卖完时,温友州 和其联系买冰毒的事情,其给温友州汇了 26 万,想买 1000 克冰毒, 温友州 7 月 18 日到徐州,让其到高速路出口去接,其租了一辆车 到徐州潘塘高速出口接他,他们来了两个人,刚接到人就被抓了。

3、存取款记录,证明温友州使用的卢秀丽的银行卡和叶美欣 的银行卡的资金在 2011 年 7 月 9 日至 15 日之间的资进出情况。

4、住宿记录,证明叶美欣于 2011 年 7 月 17 日在广东省陆丰 市大家乐酒店登记住宿的情况。

5、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现场查获的毒 品照片,证明 2011 年 7 月 18 日扣押温友州所携带的铁观音礼品盒 内白色晶体的情况。

6、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2011 年 7 月 18 日温友州乘坐汽车到徐州,在潘塘收费站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白色 晶体 7 包,经检验,净重为 1425.5 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 基苯丙胺含量为 62.5%。

7、被告人叶美欣供述,2011 年 7 月初,其和温友州在深圳布吉的一家宾馆里吸毒,温友州问其有没有冰毒,他要一公斤半左右。其答应帮着问一下,第二天,温友州给其 5 万元钱,后又给 银行卡汇了 5 万元,在大家乐宾馆的房间里给其约 8 万元,一共 给其 17 万元,温友州说等他把货拿到徐州卖过回来再给剩下的钱, 其到陆丰市甲子镇花 30 万元从 “阿鬼”手里买了 1500 克冰毒, 分盛在两个透明塑料袋,下午,其到碣石大家乐宾馆开了房间, 温友州到房间,其把 1500 克冰毒交给他,他说过两天去徐州卖完 货之后再给钱,然后就先走了。

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叶美欣出生于 1969 年 11 月 20 日等自然情况。

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发现线索及 立案侦查的情况。

10、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在侦 办案件中,发现叶美欣涉嫌贩卖毒品,在广东省汕尾市警方的配 合下将叶美欣抓获归案,叶美欣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对一审认定叶美欣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 议,但认为被告人叶美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全 部毒品被收缴,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等,建议 改判被告人叶美欣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美欣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贩卖甲基苯丙胺 1420 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 卖毒品数量大。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叶美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全部毒品被收缴、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等,建 议改判被告人叶美欣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情节原审人民法院在对叶美欣量刑时已予考虑,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原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叶美欣定罪准 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刑初字第 0084 号 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美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东
代理审判员 赖争争
代理审判员 李方旭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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