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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叶美欣贩卖冰毒毒品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叶美欣贩卖冰毒毒品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刘平律师 刘平律师 发布时间 0 |

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叶美欣贩卖冰毒毒品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叶美欣贩卖毒品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温友州(另案处理)与朱成挽(另案处理)联系交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由温友州携带甲基苯丙胺到江苏省徐州市进行交易。后温友州在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从被告人叶美欣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乘车携带该批甲基苯丙胺前往徐州市。当月18日中午,朱成挽在连霍高速公路徐州潘塘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25.5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5%。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美欣贩卖甲基苯丙胺1425.5克,认为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决定判处被告人叶美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核准原审判决的裁定。 (三)案件评析:对于贩卖毒品数量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毒品被收缴的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苏刑三复字第0034号 被告人叶美欣,男,1969 年 11 月 20 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 毒品罪于 2011 年 11 月 5 日被监视居住,当月 12 日被刑事拘留, 同月 2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睢宁县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 控被告人叶美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作出(2012) 徐刑初字第 0084 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美欣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 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1 年 7 月,温友州(另案处理)与朱成挽(另 案处理)联系交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由温友州 携带甲基苯丙胺到江苏省徐州市进行交易。后温友州在广东省陆 丰市碣石镇从被告人叶美欣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乘车携带该批 甲基苯丙胺前往徐州市。当月 18 日中午,朱成挽在连霍高速公路 徐州潘塘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 1425.5 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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