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贩卖毒品

男子和女友吵架约冰妹吸毒泄愤被抓,毒贩上家凌晨开宝马售毒

男子和女友吵架约冰妹吸毒泄愤被抓,毒贩上家凌晨开宝马售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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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女友吵架约冰妹吸毒泄愤被抓,毒贩上家凌晨开宝马售毒 男子和女友吵架吸毒泄愤被抓 上家售毒同被拘留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张静雅 男子关某因为做生意赔钱和女友发生了争执,一时烦闷,便找李某购买了一包冰毒,还约了一个冰妹,准备开房一起吸毒。结果冰妹没见着,却被早已收到消息的民警逮了个正着。目前,关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 男子约吸毒泄愤被抓 日前,朝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朝阳区上京新航线小区内将会有人交易毒品。很快,民警就赶到小区进行布控。“我们在楼道内进行埋伏,等到嫌疑人进来后,再进行抓捕。不然,他容易跑。”民警说。 在晚上九点多,男子关某背着双肩包进到楼道里。在民警辨认清楚后,很快被按倒在地。在他的口袋中,民警发现了一小袋冰毒。关某也承认这袋冰毒是他所有。经过初步查证,民警了解到今年29岁的关某是一名门窗加工厂的技术员。他平常从来没吸食过毒品,因为前些日子做烧烤生意赔了3万多块钱,跟女友发生了争执。关某一时烦闷,找人购买了一包冰毒,并约了一个冰妹,准备在上京新航线小区附近开房一起吸毒。结果没想到,冰妹没见着,就遇到了警察。他称,自己只是心情烦闷才想“堕落”一番,但是没有想到这么快被警方抓到。 上家凌晨开宝马售毒 很快,通过对关某的进一步审问,民警掌握了卖给关某毒品的上家李某的信息。根据关某提供的线索,侦查员凌晨在朝阳区来广营附近一家餐馆门口,找到了卖毒品的李某。此时,李某正在他开的宝马车内等待交易毒品。在其车内,民警起获了大量分装好的冰毒。此后,民警又从车内的小包中发现并没有分装好的大量冰毒。“他还在车里装了一个专业称重的小称,一看就是专业倒卖冰毒的”。最后,民警总共在其轿车上起获了重约20克的冰毒。 据了解,李某原是做服装生意的,赚了不少钱。但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染上了毒品,导致他再难自拔。慢慢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被民警抓获后,他表示很后悔,但为时已晚。目前,关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已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北京晨报记者张静雅

江门4名毒贩跨省贩卖毒品,查获K粉共1000多克

江门4名毒贩跨省贩卖毒品,查获K粉共1000多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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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4名毒贩跨省贩卖毒品,查获K粉共1000多克 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丝柳 通讯员/劳壮 陈壹辉) 近日,江门边防支队海宴边防派出所联合台山市禁毒大队,成功侦破一宗特大跨省贩卖毒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聪、黄某广、冯某波、黄某舷4人,缴获疑似毒品K粉共1000多克,扣押毒资1万多元人民币和作案小车1辆。 男子从外地大量购买毒品 2016年10月底,海宴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得到一条重要线索:家住台山市海宴镇的男子赵某聪经常伙同冯某波(已被依法处理)等人从外地大量购买毒品,然后返回海宴镇进行分销。为尽快破案,该所与台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成立专案小组立即开展侦查。 专案小组经过将近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了解到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反侦查能力极强,而作为团伙之首的赵某聪则极少出面。 2017年1月,专案组进一步掌握了赵某聪贩毒团伙活动规律,并收集了赵某聪团伙贩卖毒品的证据。 贩毒团伙被牢牢控制 1月15日,专案小组获悉赵某聪等人将再次从外地购买毒品回海宴镇进行贩卖,抓捕时机成熟。专案小组分成多个抓捕小组迅速展开行动,对嫌疑人进行布控。 1月16日下午,当专案小组跟踪赵某聪团伙到达目的地后,赵某聪等人并没有立即与上家联系购买毒品,而是选择了让团伙中的3人驾车回海宴镇,只留1人自行乘车在西南某省各处游玩。面对狡猾的赵某聪团伙,侦查组步步为营,谨慎小心,确保赵某聪团伙在控制范围内。1月20日晚上,专案小组发现身处外地的赵某聪团伙成员黄某舷已经向上线购买毒品,终于准备乘坐大巴返回台山。 一举抓获4名毒贩 黄某舷并没有选择直接乘车到达台山,而是在沿途某服务区处下车,一直等待其余团伙成员开车前来接应。赵某聪等人从1月21日凌晨从海宴驾车至服务区接应黄某舷,并驾车返回,但他们并没有直接返回海宴,狡猾的赵某聪选择绕路。1月21日04时40分许,当嫌疑人车辆驶入汶村高速公路收费站伏击区域后,专案小组多路抓捕人员迅速出击,一举将犯罪嫌疑人所乘车辆控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聪等4人,现场缴获疑似毒品K粉1008.3克,毒资人民币1万多元和作案小汽车1辆。至此,一条由外地至台山市的沿海贩毒新通道被斩断,贩毒案件成功告破。 (江门日报)

三亚李华杰、廖汉文2名毒枭昨日被执行死刑

三亚李华杰、廖汉文2名毒枭昨日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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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李华杰、廖汉文2名毒枭昨日被执行死刑 原标题:三亚公开宣判一批毒品案件 2名毒枭昨日被执行死刑 11月25日上午,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三亚市两级法院对一批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涉毒犯罪6案6人,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犯贩卖毒品罪的罪犯李华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犯廖汉文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两毒贩被执行死刑 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华杰(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为牟取暴利,从广东省购进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等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运至海南贩卖。 被告人廖汉文(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2014年3月23日凌晨,公安人员抓获廖汉文,当场从其身上背包内缴获毒品氯胺酮9760克、甲基苯丙胺10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1.4克。随后在廖汉文租住房屋内查获大量毒品及枪支1支、子弹2发。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一审判决李华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廖汉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被告人李华杰、廖汉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分别裁定核准判处李华杰、廖汉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李华杰、廖汉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4涉毒人员被判刑 在上述案件宣判之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刘某运输、贩卖含MDMA等成分的液体20ml,贩卖含MDMA等成分的液体毒品510.1743克,氯胺酮33.4366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三亚城郊法院对被告人范某东、陈某青、许某永涉嫌贩卖毒品罪的3宗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广州特大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犯罪集团建3个制毒工厂,制毒2.791吨

广州特大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犯罪集团建3个制毒工厂,制毒2.79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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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大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犯罪集团建3个制毒工厂,制毒2.791吨 原标题:嫌疑人建3个制毒工厂制毒2.791吨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警方联合东莞及福建三明、龙岩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以杨某豪为首的特大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犯罪集团,杨某豪等3名台湾籍主要犯罪嫌疑人及1名重量级的制毒“师傅”先后落网。警方先后捣毁了3个制毒工场和1个存放毒品的仓库,共查获毒品成品约2.1吨,半成品两吨以及原材料、制毒工具一大批。 该集团实施不法活动范围非常广,行为猖獗,且制造毒品数量巨大。据目前警方侦查的情况显示,该案涉及大洋洲、东南亚等5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广东、福建、江西,先后建了3个制毒工厂,共制毒2.791吨,目前警方共缴获毒品2.074吨。 随着团伙成员陆续落网,这个以杨某豪为首,以李某明、陈某彦、潘某和商某等多名台湾籍人为核心成员,集运输、贩卖、制造毒品于一体的特大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犯罪集团系列案全线告破。警方先后抓获集团成员21人,境内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白云快递小哥”举报 今年3月初,根据“白云快递小哥”的举报线索,白云警方在白云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接收转运的4台空气压缩机密封空气罐中,查获了100公斤冰毒。 白云警方将案情上报广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后,该支队即对这一情况进行了分析研判,并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展开侦查。该案上报广东省公安厅后,4月6日被确立为省目标案。 专案组经过两个多月侦查,终于找到了“压缩机”发货地——东莞虎门。民警进行了大量的排查工作后,最终确定东莞市虎门某货运代理服务部老板台湾籍人商某和负责运货到广州的许某芳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23日14时许,正在他们准备再次托运钢构拉线机时,专案组果断采取抓捕行动,抓获商某等4名嫌疑人,并在其托运的拉线机中起获182公斤冰毒。 6月15日,警方向媒体通报了这起案件。因举报有功,“白云快递小哥”获得了30万元的最高奖励。 循线锁定“货主” 商某落网后,其他几名涉案人员均有所警觉,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办案民警想了很多办法,逐渐摸清了案情:自去年开始,商某与几名台湾籍男子合伙运输内藏毒品的货物出境。被警方查获的货物以及缴获的280多公斤毒品,则是由几名台湾籍男子运到商某的货运代理档口,再由商某设法运往境外。 随着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6月初,民警发现其中一名“货主”潘某在东莞常平的活动线索。于是,民警迅速赶往常平,摸查走访10多天,于6月16日19时许,在常平镇某大厦将该跨境贩毒团伙的核心成员潘某抓获,同时缴获毒品一批及军用手雷3枚。 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民警马不停蹄追查另外几名台湾籍男子。后在深圳警方的支持下,在该市福永镇查到该团伙存货的仓库,查明“货”是从福建运到这里存放,且查实了该仓库就是40台拉线机的藏毒伪装点。之后,办案民警又赶赴福建展开追踪侦查。 制毒窝点被捣毁 8月下旬,办案民警在福建警方的支持下,由两地警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情况展开排查工作。 经大量的排查,警方排查到相关线索,并在侦查中查实了另外3名台湾籍男子的真实身份。 依据排查情况,调查组有了初步判断:3名台湾籍男子就是该团伙掌握毒品的“源头”,且是走私毒品的核心成员。 结合福建龙岩市长汀县警方曾在2015年11月摧毁一制毒工厂的情况,调查组又作了进一步的研判,分析他们与该起制毒案有关联,并以此推断出他们在福建还会有制毒窝点存在。 9月4日,广州、东莞两地警方联合出击,在东莞先后将杨某豪、李某明、陈某彦等台湾籍制贩毒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9日,增城警方决定趁雨夜采取收网行动,对杨某豪等人建在该区正果镇一山林中的制毒工厂展开突袭。 10日凌晨5时30分,由增城禁毒民警和刑警、特警、派出所等90多人组成的突击队发起对制毒工厂的突袭行动。分成三个梯队,并明确了各梯队的任务分工。 天色微亮,一二梯队接到搜山命令,两队突击队员迅速向山顶包抄,并形成合围之势。包围圈越来越小,空气中带有强酸和强碱的刺激性气味越来越浓,山路边4间并排的自建房屋尽收眼底。就在此时,突击队员加快了脚步,快速向目标进发。靠近、戒备、破门突击一气呵成,破门声划破寂静的山林。 通过搜查,发现其中3间房内分散摆放着大量用白色水桶盛放的冰毒成品和半成品,另外一间房屋内摆放着反应釜、氢气瓶等各种制毒工具,但并没有搜查到嫌疑人。突击队员又对农场内的羊圈及配电房等进行细致搜查,仍然没有搜到嫌疑人。随后,抓捕人员马不停蹄赶往该团伙位于增城区荔城街的落脚点,并在该团伙落脚处抓获8名嫌疑人。 之后,增城警方根据举报线索,迅速前往广东梅州市,将该团伙负责制造毒品的另两名台湾籍嫌疑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现金200万余元。 增城警方此次收网行动,先后抓获涉嫌制毒的犯罪嫌疑人共14名,查获毒品成品530多公斤。 重量级毒枭落网 9月20日20时许,广州、福建两地警方紧密合作,在厦门警方的支援下,在厦门某地将重量级制毒“师傅”张某红抓捕归案。 9月21日上午,广州、宁化警方联合出击,成功捣毁该团伙建在宁化当地的一个制毒工厂;在江西捣毁1个存放毒品的仓库。 该案始发起,至重量级毒枭落网,历时6个月又10天。 从白云警方侦破的一宗运输毒品案,到广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介入并联手侦破一个又一个的系列案,直至增城警方摧毁制毒工场和最终广州、三明警方联合捣毁该团伙建的另一制毒工厂。 从办案民警抓获运输毒品嫌疑人,到制毒主要犯罪嫌疑人及重量级制毒“师傅”全部到案,使这个特大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犯罪集团系列案全线告破。

中国对一名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

中国对一名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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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一名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 原标题:日媒:中国对一名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 国际在线专稿:据日本NHK新闻网10月20日报道,中国广东省20日下午对一名40多岁的日本男子执行死刑。日本驻广州领事馆称,这名男子6年前在广东东莞参与贩卖8公斤毒品,前年被审判为死刑。 本月,东莞法院通知日本驻广州领事馆,将于近期执行死刑。日本政府通过驻北京大使馆向中国政府传达称,从国民感情和保护国民的角度“对此高度关心”。 这是自去年6月以来,中国又一次对日本人执行死刑,是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的第七人。 报道同时提到,中国对毒品犯罪的惩罚非常重,只要贩卖或运输50克以上的毒品,就有可能被判为死刑。

快递毒品怎么就成了毒贩“新宠”?

快递毒品怎么就成了毒贩“新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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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毒品怎么就成了毒贩“新宠”? 【庭审再现】快递运毒怎么就成了毒贩“新宠”? 刘皓 最高人民法院 6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何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案三起毒品案件集中宣判。 近期,该院已陆续对5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涉案毒品共计24公斤,13名被告人中共有10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仅在这5起案件中就有3案系通过快递方式运输毒品。快递成为毒品犯罪链条上频繁出现的运毒方式。 落网毒贩牵出贩毒大案 曾某为贩卖向刘某购买毒品。2015年3月2日,刘某将毒品通过快递公司寄到曾某指定地点。3月4日该快递到沪后被公安人员截获,后经鉴定内含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3490.55克。当日12时许,曾某在上海市长宁区某一住所内被抓获。 曾某到案后同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公安机关遂以曾某名义继续与刘某联络毒品交易事宜。2015年3月7日,误以为曾某继续要货的刘某指使李某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与贩毒人员接洽,并将毒品藏匿于洗衣机后通过快递公司寄至曾某指定地址。3月9日该快递到沪后被公安人员截获,经鉴定内含毒品甲基苯丙胺3997.82克。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广东省高要市某小区内抓获刘某、李某,并从该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216.27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曾某、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曾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签收藏毒快递当场被抓 2015年10月,李某与他人商定以每公斤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公斤毒品,并约定通过邮寄方式将藏有毒品的快递由江西南昌邮寄至上海。11月1日8时许,李某通过快递单号查询到由江西南昌寄来的快递已到达某快递公司分部后,便乘出租车到该分部取件。当李某签收提取快递后,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上述快递内查获一大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955.9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6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毒品乔装“饼干”藏进超市储物柜 2015年3月中旬,林某与张某通过手机联系,约定由张某在上海寻找甲基苯丙胺买家。同年3月29日凌晨,陈某、林某携带毒品乘坐江某(另行处理)的轿车从福建省抵达上海。翌日中午,由林某将内藏甲基苯丙胺的饼干盒先存至指定超市储物柜,林某与张某电话约定甲基苯丙胺买家和交易地点后,由陈某驾驶轿车载林某同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某海鲜酒楼,与张某等人交易毒品。二人到达上述约定地点与张某碰面时,被事先守候在该处的民警抓获,当场从林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3包,从陈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其中的0.7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民警从陈某随身携带的驾驶证内查获一张储物柜取物凭条,根据该凭条密码,民警在闵行区某超市储物柜内,查获996.8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16%。 最终,被告人陈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刘  皓) ■连线法官■ 据上海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余剑介绍,近年来,上海一中法院审理的多起毒品犯罪案件中,以快递作为毒品运输方式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多。仅最近一年,该院就已审理快递运毒案件6件。究其原因,快递运输比起毒贩自己或指使他人携带毒品驾车或乘车运输毒品,更不容易被查获。而且用快递运输,收货人往往填写假名字、假地址,甚至是虚构的不存在的地址,只留下真实的电话号码,快递人员与其联系后,其再自行提货、找人代收或者要求快递送至指定的地点,取货方式较为灵活。 余剑还表示,为防止快递行业成为毒品运输的高发地,上海一中院已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一是督促各物流寄递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规范揽件的监督检查。明令快递人员在揽件时,应要求寄件人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并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根据申报内容进行实物验视,对于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应当拒绝收寄。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并要求寄递企业积极协助打击毒品犯罪,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一旦发现快件涉毒,应当即查即停,并及时报警处置。三是建立健全对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联合执法机制,不定期对物流公司明察暗访,对寄递物品进行随机抽查,一旦发现问题,轻则约谈有关企业和人员,惩以罚款,重则查封场所、取缔代办点、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江苏高院通报全省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江苏高院通报全省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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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通报全省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新华网南京6月24日电2015年6月24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江苏省各级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情况和十起典型案例,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就我省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做了介绍和总结。据悉,江苏省高院为本次集中宣判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充分动员,各中院精心安排,妥善组织了辖区内法院的集中宣判活动。本次公开宣判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有多次零包贩卖小量毒品被从重处罚的案件,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还有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而杀害亲生女儿的案件等,体现出全省法院既严厉打击大宗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从源头上遏制大宗毒品犯罪,也从严打击多次小量贩卖毒品的行为,遏制毒品的高发蔓延势头,形成打击合力,推进综合治理。 据悉,江苏省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有:1、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10年以来,江苏省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发生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持续增长,在经历了四年的逐步上升后,2014年毒品犯罪案件数涨幅达到8.2%,达4695件,是近年来增幅最大的一年,表明当前江苏省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成本低廉,技术简单,易于制造,交易价格低;二是交通运输业的发达和物流业管理的不规范,给毒品的运输、贩卖带来便利,查缉难度增大;三是网络信息媒体的发展通畅,促使毒品制造犯罪方法传播更加便捷,毒品交易活动更加便利。 2、涉案毒品数量不断增加。2014年度毒品犯罪案件整体犯罪数量较2013年呈上升趋势,各中院一审案件中,数量达到1000克以上的案件比例明显增加,个别地区甚至超过90%。涉案毒品最高数量也不断攀升,例如南京地区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数额高达26公斤,创近年来该地区涉案毒品数量新高。 3、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升。江苏省小额毒品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比重不断增加,相当比例案件的被告人间存在明确分工。大宗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已成为主流,且交叉重叠,关系复杂。一些案件形成了贩、运、卖一条龙的模式,控制性、有组织性凸显。少数案件甚至出现涉枪犯罪,虽然持枪抗拒抓捕案件尚未出现,但潜在危险性增大。 4、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2014年江苏零包贩卖毒品案件占全部贩卖毒品案件比重超过20%;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近年来大幅增长,已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40%以上,增幅居所有毒品犯罪之首,个别地区甚至已经超过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成为最主要毒品犯罪类型;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案件也有一定增幅。零包贩卖、容留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增加,一定程度反映毒品交易和消费的活跃程度上升,其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5、新型合成毒品成为毒品犯罪主流。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在江苏已经基本退出市场,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新型合成毒品成为毒品犯罪主流,涉案案件占比超过80%。新型合成毒品虽然成瘾性相对海洛因较低,但一旦成瘾难以戒除,其社会危害性相比传统毒品尤甚。此外,甲卡西酮等新类型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也逐渐成为毒品犯罪的对象。 李玉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江苏各级法院在面对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问题和新态势,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建立健全打击毒品犯罪长效机制,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保障人民幸福安康,维护社会治安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为坚决遏制我省毒品犯罪蔓延态势、保障人民平安健康作出共同努力。” 附 毒品案件典型案例: 一、谭超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 (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谭超芳电话安排刘涛(已判刑)将24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明,并收取现金7200元;2012年2月6日晚,被告人谭超芳电话安排刘涛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许荣,并收取现金3.5万元;当晚被告人谭超芳另电话安排刘涛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蒋桂琴,并收取蒋桂琴现金11万元。 2012年2月5日,被告人谭超芳带领被其雇佣的刘晓三、刘中文、丰文(均已判刑)和范永锋(另案处理)驾乘其租来的轿车从江苏省南京市到广东省惠州市购买毒品。2月7日,谭超芳携带所购毒品与上述四人驾乘轿车返回南京市。当日10时许,谭超芳等五人行至宁合高速公路南京星甸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轿车内及谭超芳身上等处查扣7002.973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公安机关在谭超芳租住处查扣724.754克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超芳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991.7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判处谭超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4年7月26日裁定核准。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家族式前仆后继控制毒品市场的犯罪案件。谭超芳姐姐谭秀华在宁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谭超芳为填补南京毒品销售市场,从广东来宁并纠集其准连襟刘中文、表弟刘晓三、妻侄媳范永锋(另案处理)、狱友刘涛,从广东省购买毒品运输至南京大肆贩卖,数量巨大,故依法予以严惩,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朱小飞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毒品再犯、累犯、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朱小飞系艾滋病患者。2011年12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朱小飞从袁小春、杨申等人处购得毒品后,单独或伙同范婷婷、王金珠及倪玲在江苏省南通市向刘鑫、袁美蓉、胡小丽、杨芳等人贩卖。朱小飞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14.84克(其中697.04克系未遂)、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41克(其中4.72克系未遂)、氯胺酮462.81克、咖啡因8.68克、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24.69克(未遂)。 (二)裁判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朱小飞明知甲基苯丙胺等是毒品而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小飞是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小飞在服刑期间因病被保外就医,在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仍继续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决定对被告人朱小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予以核准,判决现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该案系具有重大影响的患艾滋病人员贩毒案。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检查出患艾滋病而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掌握公安机关因其所患艾滋病无法关押的情形下大肆贩卖毒品,并在公安机关抓捕时进行自残,主观恶性极大。考虑到被告人系毒品再犯、累犯,而且在监外执行期间继续大肆贩卖毒品,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故对其依法适用死刑。 三、吴志刚贩卖毒品案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作为共犯予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被告人吴志刚明知张建民(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介绍其向朱崇高(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吴志刚伙同张建民驾车前往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龙太物流F幢22号朱崇高住处,约定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向朱崇高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0克,被告人吴志刚从中抽取1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作为好处。 (二)裁判结果: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吴志刚为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居间介绍并从中谋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志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毒品,而为其介绍卖方或者买方的,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仅实施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辅助作用的,应当以从犯论处。 四、华成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多次零包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华成于2014年2月至5月,在兴化市张郭镇向朱洋、汤恒春、杨靖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8次,共计5.3克,得款人民币2400元。 (二)裁判结果: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华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零包贩卖毒品是末端毒品犯罪行为,对于多次零包贩卖小额毒品的,应从重打击。被告人华成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不思悔改,更积极进行毒品贩卖。其采取零包贩卖的形式进行毒品贩卖,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最终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五、卜礼平容留他人吸毒案 ——从重处罚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2014年1月间,被告人卜礼平先后2次在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9号八天快捷宾馆内,容留未成年人赵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卜礼平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卜礼平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两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对其应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情节较轻,但危害不容忽视,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卜礼平先后两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其容留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且超过一次,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六、谢超儒贩卖、制造毒品案 ——通过网络实施制造、贩卖甲卡西酮新型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另案处理)为谋取暴利,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油浴锅、砂芯漏斗等设备,并租住建湖县近湖镇陈墩新村136号房屋生产毒品甲卡西酮。2013年8月份,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与秦鹏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买卖甲卡西酮。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通过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将其制造的1000克甲卡西酮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秦鹏。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于租住处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谢超儒制造、贩卖甲卡西酮1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谢超儒主导毒品生产、参与毒品销售商谈,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裁定核准死缓判决。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盐城地区乃至整个江苏地区审理的首起涉甲卡西酮新型毒品案件,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1克甲卡西酮相当于1克海洛因,据此进行定罪量刑,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该起毒品犯罪通过网络进行,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油浴锅、砂芯漏斗等设备,并通过网络QQ聊天工具联系买卖甲卡西酮。体现了目前毒品犯罪“高科技”、“网络化”的趋势。 七、韩廷进贩卖毒品案 ——吸毒者贩卖少量毒品在其住处查获大量毒品应计入贩毒数额 (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韩廷进向吸毒人员顾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共计约1.1克,后其被抓获,在其身上和住处共搜出11袋疑似冰毒物品。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2袋及从韩廷进住处查获的9袋疑似冰毒物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合计净重计12.1克。 (二)裁判结果: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韩廷进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韩廷进贩卖毒品自己从中赚取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考虑到其吸食情节,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根据相关规定,吸毒者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从其身上或其住所搜出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家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全部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定罪量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确实有吸食毒品情节,系以贩养吸,被查获毒品可能部分用于吸食,故在量刑上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八、曹卫东贩卖毒品案 ——通过物流快递方式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2013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曹卫东经事先与居住于镇江市京口区环城路45号202室的袁雪峰(另案处理)联系,通过盛辉物流,以快递的方式从福建省福州市向袁雪峰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69.86克,四氢大麻酚约0.43克,得款人民币18900元。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曹卫东在其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苑5座401室的家中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50.99克、海洛因37.21克。 (二)裁判结果: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曹卫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曹卫东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当前,邮寄环节缺少检验,成为嫌疑人贩卖、购买毒品及其他易制毒物品的便捷途径。我国邮政快递企业对于当事人送交邮递的包裹普遍存在不落实验视制度的问题,致使嫌疑人可以轻松邮寄毒品而几乎不会受到检查。对此,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收寄验视制度,并规范寄件方信息核实,以便于追责。 九、王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严重后果 (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28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俊人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产生被害妄想,乘坐女友驾驶的白色大众轿车行至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与双桂坊交叉路口时,将华晓赶下车,独自驾车沿公园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在公园路与双桂坊交叉路口,将等红灯的尹乔富的东风风神牌轿车的右侧车身和盛渊的福特蒙迪欧牌轿车左侧车头撞坏。后王俊人驾车继续向北行驶,沿途撞坏交通隔离护栏,在公园路与青云坊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线附近,先后将行人王林娣(女,58岁)、唐鹏玥(女,26岁)、徐亚强(男,29岁)、徐铭杰(男,1岁)、姚纪明(男,88岁)、姚鸿佶(女,14岁)撞伤,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冯卓(女,48岁)连人带车撞倒。后王俊人继续驾车在延陵西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将在慢车道上等红灯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史金园(男,65岁)和骑电动摩托车的姚佳(男,22岁)连人带车撞倒,又撞上停在直行车道上的212路公交车,致该车右侧车头损坏,被路口执勤的交警拦下并制服。案发后,被告人王俊人的家属及华晓的家属分别拿出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和5万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林娣、唐鹏玥、史金园之伤属重伤二级;徐亚强、姚纪明、姚佳之伤属轻伤一级;姚鸿佶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冯卓之伤属轻微伤;徐铭杰未达轻微伤。 […]

介绍买卖及代购毒品之司法认定乱象清理

介绍买卖及代购毒品之司法认定乱象清理

刘平律师 刘平律师 发布时间 0 |

介绍买卖及代购毒品之司法认定乱象清理 毒品犯罪司法认定最为困难或混乱的莫过于介绍买卖和代为购买,本文区分情况,逐一清理。   (一)介绍买卖毒品 1.为卖毒者介绍买家。 对于这种行为,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有人认为,介绍贩卖毒品罪必须具有营利或牟利目的。这种观点是对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的误解。 其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并不需要营利目的,贩卖包括有偿转让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尽管通常情况下,贩卖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并非全部如此。实践中也可能存在不具有营利目的的贩毒行为。比如,某甲为了吸食毒品而买进大量毒品,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戒毒,因此以远远低于购买时的价格卖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很难说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其二,从共同犯罪的理论看,行为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帮助其介绍买家,实际上是为卖毒者提供帮助,促使卖毒者的犯罪行为得以成功,这与为盗窃者望风的行为在性质上没有差别,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显然属于帮助犯。 2.为买主介绍卖家。对于这种情况则要区分情况: 一是在不明知买主是为了贩卖而购买,且行为人不具有营利或从中谋取利益的目的,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当然,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这属于代为购买问题,下文第四部分详述。 二是虽然不明知买主是为了贩卖而购买,但是具有营利或牟取利益的目的而介绍或帮助购买的,则独立构成贩卖毒品罪。这是因为行为人以营利或牟利为目的而实施介绍或帮助购买的行为,相当于购买后再卖给买主,从中渔利,是一种间接贩卖行为。 三是明知买主是为了贩卖而购买,无论是否具有营利或牟利目的,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这是因为,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本身就是贩卖毒品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介绍卖家,显然属于帮助犯。 3.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居中撮合。 这种情形下,介绍者相当于中介方,明知双方进行毒品交易,而提供帮助。提供帮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牵线搭桥,有的是提供场所,有的是买卖双方并不见面而是由中间人转交毒品和毒资;有的甚至是以不作为的方式默许买卖双方在其家中交易毒品等等。不论形式如何,也不论介绍人有没有牟利的目的,更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二)代为购买毒品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最为混乱,也是最为困惑的难题。这个难题的根子在于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做了不该做的《纪要》。没有《纪要》之前处理倒挺好,《纪要》一出全乱套了。连续多个《纪要》都规定“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那数量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标准的,就只能无罪的。理论上,这么规定似乎没错,但是往往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为什么?因为“发小包子的”(就是卖毒品的小卖家,一般一次3克以下,总数达不到10克,不是大毒枭)被抓到之后都都有这样一段供述: 答:张三找我买毒品,张三是我朋友,我就从王二麻子那里买了点给他,我中间没赚钱。 问:王二麻子是谁啊? 答: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外号叫王二麻子。 这怎么侦查啊!连名字都没有,是否赚取差价更无从证明了。怎么办?是代为购买仅用于吸食吗? 实践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上线没有到案,目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行为系代购,也无法证实未从中牟利,现有证据仅证实双方进行了毒品与现金的交易,故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其行为系为代购毒品,但现有证据证实,其购买毒品的上线系其本人提供而非托购者提供,此种情况下,其具有代购与居间介绍的双重身份,客观上起到了帮助其上线向购毒者贩卖毒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其行为属于代购毒品,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代购中牟利,且其代购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标准,故不应以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上家没有到案,无法证明从中牟利的代购毒品的行为要分以下情况处理: 1.购毒者明知犯罪嫌疑人并不是贩卖者(不是发小包子的),向其明确提出上家,要求犯罪嫌疑人向某上家代为购买用于吸食。即使这个上家没有到案或身份不详,但是购毒者和嫌疑人均能印证上述事实,这应认定为单纯的代为购买,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标准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达到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2.购毒者明知犯罪嫌疑人并不贩卖者(不是发小包子的),虽然购买者没有提出上家,但是双方在交易商量时均明确让犯罪嫌疑人找他人购买,且用于吸食的。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标准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达到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3.两人以上打算共同吸毒,委托其中一人找他人购买,该人找上家购买毒品后,共同吸食。这种情况本质上属于共同购买毒品,属于购买毒品的行为而非贩卖毒品的行为,显然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4.购毒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是贩卖者(是发小包子的,可以是以往经常找他购买,也可以是听别人说),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购买毒品,至于嫌疑人的货源从何而来,在所不问,而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向购毒者提出自己的进货渠道。此种情况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至于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代为购买,并提出一个无法核实的上家,这无异于“幽灵抗辩”,不影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审判参考第1014号——刘继芳贩卖毒品案”一文对于这种情况提出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观点。 但是这种观点存在问题:一是所有的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都是需要从别人处进货的,因为贩卖的本来含义就是购进卖出,这样就会导致所有的贩卖者都可以编出个“幽灵抗辩”辩解是代为购买。只有一种人无法提出这样的辩解,那就是毒品的制造者。二是毒品的泛滥扩大化,就是多层级的销售网络,小宗毒品买卖和低端、末端贩卖毒品的网络是毒品得以泛滥的重要原因,没有低端或末端的贩卖行为,大毒枭的毒品也无从销售。末端或低端贩卖行为也是贩卖行为,而且是重要的一环。如同任何商品一样,最终达到消费者手中都必须经过多个销售环节最终达到消费者手中,不能否认最后一个环节的行为是销售行为。三是按照审判参考这个观点,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将毒品化整为零,多次贩卖都不满10克,被抓获后提出这个“幽灵抗辩”,然后就逍遥法外,这与严厉打击毒品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四是审判参考还提出一个理由是买卖双方是熟人,这一点更是荒唐。毒品买卖风险极高,不可能大街上向不特定人叫卖。事实上,任何一个从事司法实务的人都知道,毒品交易的基本规则“非熟人而不卖,非可靠之人而不卖”。 总之,《纪要》已经让原本清晰的贩卖毒品认定乱成一锅粥,而审判参考这个篇文章在这锅粥里又加了一勺子浆糊!(来源:悄悄法律人微信公众号) 检察官简介 李勇,南京市优秀检察官、十佳公诉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与运用

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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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与运用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广成 毒品犯罪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困扰着整个人类。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刑事犯罪,并且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消极影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毒品犯罪案件接连出台三部会议纪要,可见对毒品犯罪的重视力度。近年来,各地也积极开展禁毒斗争,加大了对毒品的打击力度,毒品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由于诸多因素,毒品违法犯罪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需要进一步加以重视和治理。本文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对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作一点探索性的思考。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 贩卖毒品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拱、翻供情况多。法律对毒品犯罪打击的严厉性,使犯罪分子多有抗拒心理,一旦案发,往往不承认。有的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设计好了对抗侦查、逃避打击的对策,有的即使人赃俱获,仍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有的在案发初期虽有供述,但受到同监室的教唆,就开始翻供,有的抱着侥幸心理,在侦查初不承认,在审查批捕环节也不承认,一旦审查批捕部门决定逮捕,侦查部门执行逮捕后,在感觉逃避打击无望的情况下又承认犯罪事实。 (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卖毒品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大部分是通过诱惑手段侦破案件,购买毒品者往往是在公安人员的监控下实施的,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特情”的证言证据往往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特情”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明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 被告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所以,我们在审查被告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初次口供的审查判断。在被告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的被告人在这一时间段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对于翻供,不能一律视为坏事,推翻虚假的供述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确定反而有好处。因此,供认后推翻不等于没有口供,而是哪种口供真实可信的问题,对于翻供的审查应注意查明被告人原供的动机和条件,翻供的原因是什么,原供在取得时是否有违法情况,还要注意查明翻供时机和阶段,是否受他人的教唆以及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通过审查,以确定被告人翻供是否有理。 3、同案被告人口供的审查。贩毒案件大部分是共同犯罪,由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他们的罪责轻重不同,处理结果不同,同案犯有可能互相推卸罪责,特别是可能会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为了立功或者自首,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以保全自己的性命,从而做出虚假的供述。 (二)对数量证据的审查 根据法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打击犯罪和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毒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数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以不计算贩毒数量,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实践中,往往被告人以其携带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很难认定其是以贩卖为目的。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毒品犯罪会议纪要2000年4月4日)。但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以贩养吸认识不一,证据也不好规定,在现有案件质量压力的情况下,一般都没有认定,这对打击毒品案件很不利。 3、对于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贩毒的数量。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毒品数量是指毒品净重。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称量应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查获毒品后,应当场制作称量笔录,要求被告人当场签字,被告人拒绝签字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三、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运用 (一)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运用 主观方面是人的内在心里活动过程,很难用外在的标准去衡量,往往被告人也拒不承认自己“明知”,也不承认有“贩卖的目的”。明知,包括其知道、认识到、意识到或者怀疑到“可能”是毒品,更不要求确切的知道是哪种毒品。有的被告人虽声称不知道是毒品,但根据其社会经历、认识能力、毒品的藏入方法、交易价格、联络方式、被查获时的言行表现、同伙的证言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得出应当明知是毒品的结论。 (二)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的证据应用 1、购毒人陈述详尽真实,多次供述一致,又有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的,可以定案。购毒人的证言相对客观,比较真实可信,若能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类证人的证据要求是直接证据,而不是从其他人听到的事实或者是转述的事实,必须是目击证人,或者是共同吸食毒品的现场证人,能亲眼指认出被告人,这种证人证言有相当的证明力,与购毒人陈述结合起来,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2、被告人拒不供述。有多名购毒人员的供述一致,均能指认从某被告人手中购买毒品的事实,详细交代了购买毒品的地点、时间、过程和情节的,某些细节供述一致,排除了非法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还可以结合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吸贩经历,以及“粉友”提供的事实情况来分析。从每一起毒品交易来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从一个整体来讲,被告人有一贯的、长期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经其他贩毒人员指认的,认定其有罪是符合证据规则的,如果多名购毒人员的陈述简单粗略,不能相互印证,则不能定案。 3、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拒不供述的,只要购毒人客观真实的供述交易过程,联系方式,有抓获人员亲自目睹交易过程的,可以认定定罪,如有的案件是在公安机关诱惑侦查的情况下人赃俱获。搜查到了毒资和毒品,提取了通讯记录,只要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即使被告人拒供也应当定罪处罚。 4、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中,多数被告人做了供述,有少数被告人始终不作供述,而多数被告人的供述之间有主要情节吻合,是比较有力的证实,是可以认定的。 5、买卖双方不是同时在现场抓获,只有一方被告人供述,另一方拒不供述,又无法获得其他旁证材料印证,形成一对一证据,是孤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上,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审查证据的关键还是要结合具体案件和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既不错判也不枉纵。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云南警方破获特大毒品案 缴获冰毒近400公斤

云南警方破获特大毒品案 缴获冰毒近4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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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方破获特大毒品案 缴获冰毒近400公斤 记者18日从云南警方获悉,近日,临沧市沧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破获一起特大走私、贩卖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缴获毒品冰毒386.69千克。 通报称,5月9日,沧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该县芒卡镇境内一边境通道旁,成功抓获2名缅甸籍犯罪嫌疑人,当场从二人驾乘的一辆悬挂缅甸车牌的皮卡车内查获用黄色编织袋包裹的毒品冰毒16袋,共319件。经称量,该批冰毒总重386.695千克。 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对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二人已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云南警方表示,这是警方在春夏缉毒破案攻坚专项行动中成功破获的一起特大走私、贩卖毒品案,有效震慑了边境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记者 胡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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