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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6年缴获各类毒品1.53吨 破获毒品案件1942起

新疆2016年缴获各类毒品1.53吨 破获毒品案件194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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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6年缴获各类毒品1.53吨 破获毒品案件1942起 新疆2016年破获毒品案件1942起 缴获各类毒品1.53吨 天山网讯 “2016年,新疆各级禁毒委员全面加强禁毒工作建设和重点问题综合治理,打击、遏制毒品犯罪取得显著成效,毒品预防教育社会化成果显著,打防工作有了新的进步,形成全民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新格局。”12月14日,国家禁毒委督导组来新疆检查工作时,自治区副主席、禁毒委副主任、公安厅厅长朱昌杰介绍说。 据介绍,今年以来,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开展了“514”毒品查缉、“网络扫毒”、“实基础、强发现、打毒恐”等专项行动,攻克一批重特大毒品案件,共破获毒品案件194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88名,缴获各类毒品1.53吨。特别加强了对合成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年共破获合成毒品案件592起,其中万克以上案件3起,千克以上案件35起,制毒案件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51名,缴获各类合成毒品204.9公斤。 2016年,新疆全面加强禁毒工作建设和重点问题综合治理,打击、遏制毒品犯罪取得显著成效,毒品预防教育社会化成果显著。新疆落实全年禁毒教育课,开展“禁毒宣传高校行”、“禁毒宣传五个一”、“青少年禁绝毒品誓师大会”和“禁毒宣传口岸行”等活动,举办禁毒科技流动展,铁路、交通、民航系统利用站、车对旅客进行滚动式宣传,组织禁毒知识有奖竞赛,研发维汉双语“新疆禁毒”微信平台等等,大力加强了毒品的预防教育。 同时,新疆戒毒康复工作取得实效。强化对吸毒人员查处、管控和帮教服务,控制复吸增量;在哈密市、克拉玛依市、库车县、伊宁县等地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点)的创建活动中,累计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13889人。同时,自治区还加大“毒驾”治理力度,累计依法注销882名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109人。 “新疆将把反恐维稳和禁毒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一手抓打击毒品犯罪,一手抓戒毒康复和毒品预防,深化以反恐带动禁毒,禁毒促进反恐的工作新格局。”朱昌杰说。

我国毒品案件及司法实务若干特点解析

我国毒品案件及司法实务若干特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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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案件及司法实务若干特点解析 我在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近二十起毒品犯罪案件的律师辩护业务,深刻地体会到毒品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危害性。并且毒品案件的数量增长很快,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吸毒人员数量也在快速上升。近几年以来,在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承担案件科研任务期间,一直关注毒品案件的发展趋势,也参与组织法学专家论证了几十起毒品案件,结合相关数据,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个特点做以下分析。   一、全国范围内毒品犯罪数量增长迅速 多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呈现扩散蔓延的态势:由边境地区和沿海朝内地城市蔓延由华南北上,西南东进,云南贵州朝湖南辐射,辽宁地区向东北辐射。在人群方面,朝贫穷人口和低龄人口发展。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的数字:“2007年38500件,判刑43360人,到2014年的10680件,判刑109692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是:“ 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 很多各省市县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相关数字。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员数量持续增长。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发布的《2015年毒品犯罪白皮书》显示:“2013-2015年度,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一审案件16740件,其中,2013年全年受理4343件,审结4263件,2014年全年受理4695件,审结4613件,2015年全年受理7702件,审结7493件。2015年较2014年同期毒品犯罪总体收结案数量和增幅均大幅度上涨,分别上升64.1%和62.4%,收结案数量和增幅均创历史最高值,这是2010年我省毒品犯罪案件跃升至4000件的历史高位后,又一次显著攀升,表明当前我省毒品犯罪态势极为严峻,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 山东省的毒品犯罪形势也十分严峻。数据显示:“2015年,山东全省各级公安共破获毒品案件9595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10716人,缴获各类毒品763公斤,同比分别增长29.6%、26.5%和71.5%。新发现吸毒人员17793人,强制隔离戒毒3112人,同比分别上升2.9%和27.5%。201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起诉涉毒犯罪嫌疑人8247人,同比上升67.7%。各级法院审结毒品类案件6039起,同比上升97.8%,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据是在2014年毒品类案件审结率同比上升99.8%的基础上,连续第二年实现大幅度提升”。 浙江省历来是毒品犯罪比较严重的地区,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下数字:“浙江法院2015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8330件,同比增长56.26%,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6%;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0571人,同比增加41%,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8.8%。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898 人,重刑率为17.95%”。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是:“受案数量由2010年的472件上升至2014年的1186件,同比上升了1.51倍。涉案毒品数量呈上升态势,个别大宗毒品犯罪涉案数量已达到1吨以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居高不下,2010年至2014年间,三类犯罪案件数量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的98.83%。2010年至2014年,黑龙江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19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6071人。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适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779人,重刑率达到29.30%,各年度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其他刑事案件重刑率10个百分点以上,2015年度,全省法院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适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92人,重刑率达32.94%”。 天津作为发展比较迅速的一线城市,毒品犯罪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据天津高院发布了一下数字:“2014年至2016年5月,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2014年,天津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60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5%;2015年审结1038件,同比增长36.6%,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比上升至9.3%;2016年1至5月为296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与2014年基本持平。2014年,天津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935人,占全部罪犯的6.4%;2015年为1250人,同比增长33.7%,在全部罪犯中占比上升至8.1%;2016年1至5月为356人,占全部罪犯的6.4%”。   二、人民法院审判行为打击的的特点 由于目前走私和制造型犯罪在增多,尤其是买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上升明显。下游犯罪增多,主要表现为以贩养吸,非法持有,容留吸毒等。毒品犯罪危害大,染毒贩毒,盗窃抢劫、毒驾、自杀杀人、暴力行凶等。 (一) 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体现了两头打击的特点:一是打击源头性的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的。二是打击末端,严打零包贩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持有等末端犯罪。 (二)重点打击打击毒枭、职业贩毒、累犯和再犯。 (三)刑罚上的重刑化,重刑率为相比其他刑事案件高出很多。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朝重点罪名重刑化和人权保护并重的特点 在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和《人民禁毒》杂志社主办、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承办的“6.26国际禁毒日暨毒品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老师指出,近期司法解释的进步就是在重刑化的基础上也考虑到了人权的保护,例如运毒的马仔角色的被告人不适用死刑,充分说明了这要与制造和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运输毒品为业的首要分子分开,区别对待,精准打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指出最新司法解释从刑期、刑挡上更加丰富,对于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的处罚重了,并且对于处罚上更重情节而不仅仅是数量。 周雷律师认为,目前毒品犯罪团伙化倾向明显,并且数量在加大。制毒的工艺水平提高,化学合成毒品种类翻新。吸毒人员数量越来越庞大,催生了毒品犯罪形势更加严峻。直接对准源头,在制毒物品方面从生产、买卖、运输和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无论司法解释如何变化,要严格按照刑法理论和罪刑法定的原则来定罪量刑,这是一个核心。   四、对于专业律师的要求 首先,对毒品辩护律师队伍的扩充要求十分紧迫。目前,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侦查、审查和起诉审判压力加大。对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数量的要求越来越紧迫,但是目前专业做刑事的律师就不是很多,专门做毒品案件的律师则更少。专业辩护律师不仅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而且对于人权保护和毒品刑事立法进步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准,应该提高。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有自身特点,鉴定程序复杂。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进入毒品辩护领域,务必是学习型律师。毒品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很强技术性、集团性或者团伙性、国际性和甚至暴力性介入的特点,因此案件的情况变化多样,个案之间差别很大,所以对毒品辩护律师的要求更高。 再次,专业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要求较高。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化特点,涉及刑法中较多的涉及个人的生命、人身自由等重大关键的罪名体系,因此要求律师要严谨和尽责,避免发生错案。 最后,提高毒品辩护领域律师辩护的有效性。通过对毒品犯罪规律把握和综合知识的应用,加大毒品案件有效辩护节点的研究,是有效辩护的关键。律师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的重要诉讼参与人,不仅要对于毒品案件的司法审判的规则要细致把握,更要精通处于诉讼前端的刑事侦查学知识。另外,由于新型毒品增多,生化知识等相关边缘和交叉学科领域的问题,往决定和影响罪与非罪的问题,均应有所研究促进有效辩护。 作者:周雷

江苏高院通报全省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江苏高院通报全省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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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通报全省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新华网南京6月24日电2015年6月24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江苏省各级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情况和十起典型案例,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就我省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做了介绍和总结。据悉,江苏省高院为本次集中宣判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充分动员,各中院精心安排,妥善组织了辖区内法院的集中宣判活动。本次公开宣判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有多次零包贩卖小量毒品被从重处罚的案件,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还有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而杀害亲生女儿的案件等,体现出全省法院既严厉打击大宗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从源头上遏制大宗毒品犯罪,也从严打击多次小量贩卖毒品的行为,遏制毒品的高发蔓延势头,形成打击合力,推进综合治理。 据悉,江苏省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有:1、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10年以来,江苏省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发生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持续增长,在经历了四年的逐步上升后,2014年毒品犯罪案件数涨幅达到8.2%,达4695件,是近年来增幅最大的一年,表明当前江苏省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成本低廉,技术简单,易于制造,交易价格低;二是交通运输业的发达和物流业管理的不规范,给毒品的运输、贩卖带来便利,查缉难度增大;三是网络信息媒体的发展通畅,促使毒品制造犯罪方法传播更加便捷,毒品交易活动更加便利。 2、涉案毒品数量不断增加。2014年度毒品犯罪案件整体犯罪数量较2013年呈上升趋势,各中院一审案件中,数量达到1000克以上的案件比例明显增加,个别地区甚至超过90%。涉案毒品最高数量也不断攀升,例如南京地区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数额高达26公斤,创近年来该地区涉案毒品数量新高。 3、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升。江苏省小额毒品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比重不断增加,相当比例案件的被告人间存在明确分工。大宗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已成为主流,且交叉重叠,关系复杂。一些案件形成了贩、运、卖一条龙的模式,控制性、有组织性凸显。少数案件甚至出现涉枪犯罪,虽然持枪抗拒抓捕案件尚未出现,但潜在危险性增大。 4、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2014年江苏零包贩卖毒品案件占全部贩卖毒品案件比重超过20%;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近年来大幅增长,已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40%以上,增幅居所有毒品犯罪之首,个别地区甚至已经超过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成为最主要毒品犯罪类型;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案件也有一定增幅。零包贩卖、容留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增加,一定程度反映毒品交易和消费的活跃程度上升,其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5、新型合成毒品成为毒品犯罪主流。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在江苏已经基本退出市场,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新型合成毒品成为毒品犯罪主流,涉案案件占比超过80%。新型合成毒品虽然成瘾性相对海洛因较低,但一旦成瘾难以戒除,其社会危害性相比传统毒品尤甚。此外,甲卡西酮等新类型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也逐渐成为毒品犯罪的对象。 李玉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江苏各级法院在面对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问题和新态势,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建立健全打击毒品犯罪长效机制,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保障人民幸福安康,维护社会治安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为坚决遏制我省毒品犯罪蔓延态势、保障人民平安健康作出共同努力。” 附 毒品案件典型案例: 一、谭超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 (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谭超芳电话安排刘涛(已判刑)将24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明,并收取现金7200元;2012年2月6日晚,被告人谭超芳电话安排刘涛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许荣,并收取现金3.5万元;当晚被告人谭超芳另电话安排刘涛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蒋桂琴,并收取蒋桂琴现金11万元。 2012年2月5日,被告人谭超芳带领被其雇佣的刘晓三、刘中文、丰文(均已判刑)和范永锋(另案处理)驾乘其租来的轿车从江苏省南京市到广东省惠州市购买毒品。2月7日,谭超芳携带所购毒品与上述四人驾乘轿车返回南京市。当日10时许,谭超芳等五人行至宁合高速公路南京星甸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轿车内及谭超芳身上等处查扣7002.973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公安机关在谭超芳租住处查扣724.754克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超芳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991.7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判处谭超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4年7月26日裁定核准。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家族式前仆后继控制毒品市场的犯罪案件。谭超芳姐姐谭秀华在宁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谭超芳为填补南京毒品销售市场,从广东来宁并纠集其准连襟刘中文、表弟刘晓三、妻侄媳范永锋(另案处理)、狱友刘涛,从广东省购买毒品运输至南京大肆贩卖,数量巨大,故依法予以严惩,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朱小飞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毒品再犯、累犯、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朱小飞系艾滋病患者。2011年12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朱小飞从袁小春、杨申等人处购得毒品后,单独或伙同范婷婷、王金珠及倪玲在江苏省南通市向刘鑫、袁美蓉、胡小丽、杨芳等人贩卖。朱小飞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14.84克(其中697.04克系未遂)、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41克(其中4.72克系未遂)、氯胺酮462.81克、咖啡因8.68克、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24.69克(未遂)。 (二)裁判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朱小飞明知甲基苯丙胺等是毒品而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小飞是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小飞在服刑期间因病被保外就医,在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仍继续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决定对被告人朱小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予以核准,判决现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该案系具有重大影响的患艾滋病人员贩毒案。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检查出患艾滋病而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掌握公安机关因其所患艾滋病无法关押的情形下大肆贩卖毒品,并在公安机关抓捕时进行自残,主观恶性极大。考虑到被告人系毒品再犯、累犯,而且在监外执行期间继续大肆贩卖毒品,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故对其依法适用死刑。 三、吴志刚贩卖毒品案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作为共犯予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被告人吴志刚明知张建民(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介绍其向朱崇高(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吴志刚伙同张建民驾车前往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龙太物流F幢22号朱崇高住处,约定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向朱崇高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0克,被告人吴志刚从中抽取1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作为好处。 (二)裁判结果: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吴志刚为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居间介绍并从中谋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志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毒品,而为其介绍卖方或者买方的,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仅实施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辅助作用的,应当以从犯论处。 四、华成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多次零包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华成于2014年2月至5月,在兴化市张郭镇向朱洋、汤恒春、杨靖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8次,共计5.3克,得款人民币2400元。 (二)裁判结果: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华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零包贩卖毒品是末端毒品犯罪行为,对于多次零包贩卖小额毒品的,应从重打击。被告人华成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不思悔改,更积极进行毒品贩卖。其采取零包贩卖的形式进行毒品贩卖,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最终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五、卜礼平容留他人吸毒案 ——从重处罚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2014年1月间,被告人卜礼平先后2次在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9号八天快捷宾馆内,容留未成年人赵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卜礼平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卜礼平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两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对其应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情节较轻,但危害不容忽视,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卜礼平先后两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其容留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且超过一次,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六、谢超儒贩卖、制造毒品案 ——通过网络实施制造、贩卖甲卡西酮新型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另案处理)为谋取暴利,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油浴锅、砂芯漏斗等设备,并租住建湖县近湖镇陈墩新村136号房屋生产毒品甲卡西酮。2013年8月份,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与秦鹏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买卖甲卡西酮。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通过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将其制造的1000克甲卡西酮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秦鹏。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于租住处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谢超儒制造、贩卖甲卡西酮1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谢超儒主导毒品生产、参与毒品销售商谈,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裁定核准死缓判决。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盐城地区乃至整个江苏地区审理的首起涉甲卡西酮新型毒品案件,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1克甲卡西酮相当于1克海洛因,据此进行定罪量刑,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该起毒品犯罪通过网络进行,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油浴锅、砂芯漏斗等设备,并通过网络QQ聊天工具联系买卖甲卡西酮。体现了目前毒品犯罪“高科技”、“网络化”的趋势。 七、韩廷进贩卖毒品案 ——吸毒者贩卖少量毒品在其住处查获大量毒品应计入贩毒数额 (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韩廷进向吸毒人员顾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共计约1.1克,后其被抓获,在其身上和住处共搜出11袋疑似冰毒物品。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2袋及从韩廷进住处查获的9袋疑似冰毒物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合计净重计12.1克。 (二)裁判结果: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韩廷进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韩廷进贩卖毒品自己从中赚取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考虑到其吸食情节,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根据相关规定,吸毒者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从其身上或其住所搜出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家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全部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定罪量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确实有吸食毒品情节,系以贩养吸,被查获毒品可能部分用于吸食,故在量刑上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八、曹卫东贩卖毒品案 ——通过物流快递方式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2013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曹卫东经事先与居住于镇江市京口区环城路45号202室的袁雪峰(另案处理)联系,通过盛辉物流,以快递的方式从福建省福州市向袁雪峰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69.86克,四氢大麻酚约0.43克,得款人民币18900元。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曹卫东在其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苑5座401室的家中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50.99克、海洛因37.21克。 (二)裁判结果: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曹卫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曹卫东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件评析:当前,邮寄环节缺少检验,成为嫌疑人贩卖、购买毒品及其他易制毒物品的便捷途径。我国邮政快递企业对于当事人送交邮递的包裹普遍存在不落实验视制度的问题,致使嫌疑人可以轻松邮寄毒品而几乎不会受到检查。对此,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收寄验视制度,并规范寄件方信息核实,以便于追责。 九、王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严重后果 (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28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俊人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产生被害妄想,乘坐女友驾驶的白色大众轿车行至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与双桂坊交叉路口时,将华晓赶下车,独自驾车沿公园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在公园路与双桂坊交叉路口,将等红灯的尹乔富的东风风神牌轿车的右侧车身和盛渊的福特蒙迪欧牌轿车左侧车头撞坏。后王俊人驾车继续向北行驶,沿途撞坏交通隔离护栏,在公园路与青云坊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线附近,先后将行人王林娣(女,58岁)、唐鹏玥(女,26岁)、徐亚强(男,29岁)、徐铭杰(男,1岁)、姚纪明(男,88岁)、姚鸿佶(女,14岁)撞伤,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冯卓(女,48岁)连人带车撞倒。后王俊人继续驾车在延陵西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将在慢车道上等红灯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史金园(男,65岁)和骑电动摩托车的姚佳(男,22岁)连人带车撞倒,又撞上停在直行车道上的212路公交车,致该车右侧车头损坏,被路口执勤的交警拦下并制服。案发后,被告人王俊人的家属及华晓的家属分别拿出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和5万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林娣、唐鹏玥、史金园之伤属重伤二级;徐亚强、姚纪明、姚佳之伤属轻伤一级;姚鸿佶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冯卓之伤属轻微伤;徐铭杰未达轻微伤。 […]

深圳罗湖海关查获今年最大宗毒品案件

深圳罗湖海关查获今年最大宗毒品案件

刘平律师 刘平律师 发布时间 0 |

深圳罗湖海关查获今年最大宗毒品案件 央广网深圳6月13日消息(记者郑柱子 通讯员袁娉婷)深圳罗湖海关日前查获一名男子藏匿在蛋卷盒内的毒品氯胺酮约3公斤。这是该关今年查获的最大宗毒品案件。 5月22日清晨7时,罗湖口岸出境大厅人还不多,一名手提红色环保袋的年轻男子过关时一直低头玩手机,海关关员几次大声示意其接受检查,他都“好像”听不见。就连通道上的其他旅客都纷纷望向关员和这年轻人,但就唯独他“我行我素”,不自觉得倒是加快脚步往前走。 “有问题!”关员马上意识到事有蹊跷,于是迅速将当事人截停。海关关员介绍说:“当事人当时这种反应不合常理,于是就让他把那个红色环保袋放到行李X光机去检查。他还假装不明白,提着袋子就从X光机旁边的金属探测门后走过来了,然后就想离开。这显然是有问题的。于是我们再次要求其把袋子过机,这次他倒是耍了个小聪明,把手伸进X光机里,直接就把东西从机器入口扔到出口,还以为我们看不到,这下就彻底暴露了。我们判断肯定有猫腻!” 为防止当事人冲关逃跑,关员迅速将当事人拦截控制进行进一步检查。“接过袋子就更不对劲,里面是一盒蛋卷,但这重量不对啊!”关员继续介绍说,“打开盒子一看,这哪里是什么蛋卷,就是一盒塞得满满的袋装白色晶体状颗粒物,有三包。” 后经鉴定,确认涉案物品为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毛重合计3031克。目前,当事人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海关缉私部门刑事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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