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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速溶咖啡”现广东吸毒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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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速溶咖啡”现广东吸毒窝点 阳江一吸毒窝点现新型毒品“速溶咖啡” [摘要]阳江市公安机关在海陵岛某高档公寓中查处一个聚众吸毒窝点时,现场缴获了多种新型毒品,有的伪装成袋装“奶茶”、有的伪装成“速溶咖啡”。 阳江一吸毒窝点现新型毒品“速溶咖啡” 近日,阳江市公安机关在海陵岛某高档公寓中查处一个聚众吸毒窝点时,现场缴获了多种新型毒品,有的伪装成袋装“奶茶”、有的伪装成“速溶咖啡”,而且包装与市面上售卖的即冲即饮的速溶饮料高度相似,甚至连冲泡后的“香味”也高度相似…… 对于广大普通民众来说,上述毒品“伪装者”以假乱真的“易容术”可谓令人真假难辨、防不胜防,但这却反映了毒品犯罪的高度隐秘性;也是正因如此,打击毒品犯罪、与毒品犯罪分子的较量,无疑是一场“毒战”——危险与挑战并存,打击与预防并重。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260件300人,而作为公诉部门的一员,小明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也“见识”了不少毒品犯罪分子各式各样的犯罪手段,在此,就让小明来给各位乡亲父老揭开毒品犯罪不为人知的“伪装”: 1、 以高度隐秘方式交接毒品 在小明曾经承办的一宗贩卖毒品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A使用了一种“特别”的毒品交付方法:在某快餐店预先收取买毒人员的毒资款后,将以快餐包装袋包装的毒品隐藏在快餐店洗手间,并在其离开洗手间后才让买毒人员去接收。 而在犯罪嫌疑人A被抓获后,便向警察叔叔飚起了“演技”,辩解称自己没有实际向买毒人员交付毒品且不知道包装袋里装有毒品,据以否认自己有贩卖毒品。 然而,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毒品犯罪分子即使采用隐秘方式交付毒品并且“演技大爆发”,也难逃法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采用高度隐秘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交接方式的,且犯罪嫌疑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毒品犯罪行为。 2、“以贩养吸”日益增多 贩卖毒品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有极高比例,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有吸毒劣迹,并且以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支付吸毒费用。 因此,也有部分“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便“心生一计”,对于其所贩卖的毒品或者被抓获后从其身上、车辆或住处中查获的毒品,辩解称系其用于个人吸食,据以否认其贩卖毒品行为。 而根据相关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且贩毒人员被查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3、毒品种类日益多样,名称具有迷惑性 最近,从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报道,毒品犯罪中涉案毒品的种类日益多样化,开始出现诸如“MDMA”、“奶茶”、“神仙水”、“跳跳糖”、“浴盐”等等名称让广大民众难以识别的新型毒品。 在此,小明要郑重告诫各位,上述各种名字听起来很“洋气酷炫”的,可不是甜蜜糖果,而是含有致幻性、毒性的毒品,对人体具有极大的伤害。因此,奉劝诸位在外交际应酬的时候要留个心眼,远离毒品,以免沉沦毒海、悔恨终身。 文丨嘉滨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它毒品犯罪的证据辨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它毒品犯罪的证据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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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它毒品犯罪的证据辨析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曹坚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时的补充罪名,虽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配刑要轻于后者,但两者的刑罚区间有相当部分系重合,这也表明立法者从严惩处因证据短缺而求其次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态度。 1.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明标准的差异。认定制造毒品罪,要求收集到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为制造出毒品而买进相关原料、半成品,并采用化学或者物理的方法提炼、配置出成品毒品或者半成品毒品的各类证据。通常情况下,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较易区分,但实践中亦有因对证据的证明力存在不同认识而导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的情形。 《大连会议纪要》涉及有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将制造毒品的方法区分为化学方法与物理方法两种。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并特别强调,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在处理涉嫌制造毒品案件时,可以事先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详细了解制毒原理与制毒过程,必要时由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证明记录的制毒方法与制毒原料、制毒设备之间的内在联系,能否依据该方法使用制毒设备从制毒原料中制造出毒品,以此加强对制造毒品罪的证明力度,增强司法人员的内心判断,并形成强有力的内心确信。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凭客观证据能否认定制造毒品罪,关键在于这些客观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司法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在侦破涉嫌制毒案件时,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及时采集、固定现场的各种器皿、设备、化学原料等客观证据,特别是注意提取设备中残留的物质,并及时加以检验鉴定,分析其化学成分,证明是否系正在制造过程中的毒品。对现场的毒品成品要区别于半成品毒品单独予以保存,并对毒品成品与查获的半成品毒品进行比对分析,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毒品。对现场情况要以照片、录像的形式加以固定,并由被告人加以辨认,更加直观清晰地反映出现场情景是具有制毒窝点场所的特征还是非法持毒的特征。 2.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明标准的差异。非法持有毒品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状态犯,该罪与贩卖毒品罪对证据要求的区别在于,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所持有的毒品的使用目的,仅需证明其主观上对所持有的毒品系明知即可。 (1)吸毒人员运输毒品犯罪与持有毒品罪的界定。审判机关对该种犯罪行为的评判态度逐渐清晰,采取了从严惩处持有毒品犯罪的态度。2000年 《南宁会议纪要》 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也就是说,除了购买、存储环节,吸毒者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的,如缺乏证据证明其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也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实际上,携带大量毒品运输的,除主观上确属不知外,应当一律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并不因运毒人员吸毒而就低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之后的《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毒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从《大连会议纪要》的起草过程来看,该规定的本意是,当吸毒者运输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合理吸食量时,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像《南宁会议纪要》规定的那样一律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武汉会议纪要》对吸毒人员运毒的罪名认定进行了更为精准的规定,即在购买、存储毒品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吸毒者是为了实施贩毒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查处吸毒者运毒案件应着重注意收集如下方面的证据:一是吸毒者自身情况方面的证据。对到案的吸毒者应当及时进行尿检,如果尿检呈阴性的,还要进一步对其毛发作含毒鉴定,以证实其是否系吸毒人员。吸毒者了解、熟悉毒品,对印证其是否实施毒品犯罪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二是吸毒者携带毒品的证据。对毒品被查获时处于什么样的状态要以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固定,证明该毒品系在吸毒者的控制之下。录像、拍照时应当对赃物、人员、车辆等进行全面固定,客观反映出现场案发时的真实情况。对查获的毒品要及时收缴,并进行含量、成分、重量的鉴定。三是吸毒者携毒运输的证据。要及时以摄像或拍照的方式固定运输工具的证据,缴获犯罪嫌疑人搭乘运输工具的票证,收集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同行乘客等知情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如果运输路线附近设置有街头监控探头的,要及时提取视频资料,综合此类证据证明吸毒者携毒运输。 (2)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贩卖毒品犯罪隐蔽性高,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公安机关在破案抓捕毒贩时,为尽量减少和避免人身伤亡,防止目标毒品失控流入社会,在抓捕时机的掌握上难度很高,实际情况瞬息万变,苛求公安人员一定要在毒贩交接买卖毒品时将其抓获,无疑不符合实际情况。刑事司法实践为适应贩卖毒品犯罪的实际发生情况,以“进入毒品交易环节”作为该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在欠缺证明贩毒故意的情况下,非法持有罪就成为替补性罪名。但是,不能因为证明贩毒故意的难度大就一味退而认定非法持有罪,要善于通过梳理各种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来认定全案。因抓捕时间提前而致上下家未能碰面的,甚至出现人货分离情况的,只要全面细致地综合运用间接证据达到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亦能准确定案。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快递毒品怎么就成了毒贩“新宠”?

快递毒品怎么就成了毒贩“新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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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毒品怎么就成了毒贩“新宠”? 【庭审再现】快递运毒怎么就成了毒贩“新宠”? 刘皓 最高人民法院 6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何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案三起毒品案件集中宣判。 近期,该院已陆续对5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涉案毒品共计24公斤,13名被告人中共有10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仅在这5起案件中就有3案系通过快递方式运输毒品。快递成为毒品犯罪链条上频繁出现的运毒方式。 落网毒贩牵出贩毒大案 曾某为贩卖向刘某购买毒品。2015年3月2日,刘某将毒品通过快递公司寄到曾某指定地点。3月4日该快递到沪后被公安人员截获,后经鉴定内含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3490.55克。当日12时许,曾某在上海市长宁区某一住所内被抓获。 曾某到案后同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公安机关遂以曾某名义继续与刘某联络毒品交易事宜。2015年3月7日,误以为曾某继续要货的刘某指使李某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与贩毒人员接洽,并将毒品藏匿于洗衣机后通过快递公司寄至曾某指定地址。3月9日该快递到沪后被公安人员截获,经鉴定内含毒品甲基苯丙胺3997.82克。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广东省高要市某小区内抓获刘某、李某,并从该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216.27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曾某、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曾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签收藏毒快递当场被抓 2015年10月,李某与他人商定以每公斤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公斤毒品,并约定通过邮寄方式将藏有毒品的快递由江西南昌邮寄至上海。11月1日8时许,李某通过快递单号查询到由江西南昌寄来的快递已到达某快递公司分部后,便乘出租车到该分部取件。当李某签收提取快递后,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上述快递内查获一大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955.9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6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毒品乔装“饼干”藏进超市储物柜 2015年3月中旬,林某与张某通过手机联系,约定由张某在上海寻找甲基苯丙胺买家。同年3月29日凌晨,陈某、林某携带毒品乘坐江某(另行处理)的轿车从福建省抵达上海。翌日中午,由林某将内藏甲基苯丙胺的饼干盒先存至指定超市储物柜,林某与张某电话约定甲基苯丙胺买家和交易地点后,由陈某驾驶轿车载林某同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某海鲜酒楼,与张某等人交易毒品。二人到达上述约定地点与张某碰面时,被事先守候在该处的民警抓获,当场从林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3包,从陈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其中的0.7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民警从陈某随身携带的驾驶证内查获一张储物柜取物凭条,根据该凭条密码,民警在闵行区某超市储物柜内,查获996.8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16%。 最终,被告人陈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刘  皓) ■连线法官■ 据上海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余剑介绍,近年来,上海一中法院审理的多起毒品犯罪案件中,以快递作为毒品运输方式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多。仅最近一年,该院就已审理快递运毒案件6件。究其原因,快递运输比起毒贩自己或指使他人携带毒品驾车或乘车运输毒品,更不容易被查获。而且用快递运输,收货人往往填写假名字、假地址,甚至是虚构的不存在的地址,只留下真实的电话号码,快递人员与其联系后,其再自行提货、找人代收或者要求快递送至指定的地点,取货方式较为灵活。 余剑还表示,为防止快递行业成为毒品运输的高发地,上海一中院已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一是督促各物流寄递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规范揽件的监督检查。明令快递人员在揽件时,应要求寄件人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并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根据申报内容进行实物验视,对于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应当拒绝收寄。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并要求寄递企业积极协助打击毒品犯罪,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一旦发现快件涉毒,应当即查即停,并及时报警处置。三是建立健全对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联合执法机制,不定期对物流公司明察暗访,对寄递物品进行随机抽查,一旦发现问题,轻则约谈有关企业和人员,惩以罚款,重则查封场所、取缔代办点、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四川破获特大武装贩毒案收缴冰毒及疑似冰毒液体近10公斤

四川破获特大武装贩毒案收缴冰毒及疑似冰毒液体近1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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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破获特大武装贩毒案收缴冰毒及疑似冰毒液体近10公斤 原标题:四川破获特大武装贩毒案 抓捕25人缴获手雷手枪 中新网成都7月4日电 (刘忠俊 张怀安 刘刚)记者4日从四川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获悉,该局经过6个多月的慎密侦查,成功端掉成都、双流、新津等地的5个制毒窝点,收缴冰毒及疑似冰毒液体近10公斤,收缴枪支一把,手雷1枚,自制炸弹2个,挡获制毒骨干和贩毒人员25人。 2015年11月,彭山警方在处理一起毒品“零包案”中,发现彭山多名毒贩都是从彭山一张姓男子手中进货。经初步调查,该男子名叫张军(化名),居住在彭山城区一出租屋内,其销售毒品数量巨大,每天平均有30多人从其手中购买冰毒,是当地零散毒贩眼中的“大老板”。 通过摸排调查,警方发现此人每天基本不出门,手下有5、6名马仔,其随身携带有枪支,出租屋内还有手榴弹、炸药等危险物品。 2016年4月4日,眉山市警方根据掌握的线索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展开侦查。侦查中发现张军的货源来自成都一名叫做“四哥”的上家,该上家是成都一制毒团伙的领袖人物,其团伙有骨干人员7人,专门有窝点对制毒原料、化学品进行加工,生产冰毒,再卖向各地毒贩。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发现“四哥”等人在成都新津、双流、成华区三处有分工明确的制毒窝点,分别对毒品进行初加工、再加工、精加工,形成了一个有系统、有规模的制毒网络。 2016年6月初,专案组准备收网时,发现“四哥”的制毒窝点开始向南充扩散,其团伙的骨干成员在成都、南充两地走动频繁。随后,成都警方破获的一起毒品案中,牵扯出了“四哥”团伙中的一名“关系人”,这让“四哥”团伙非常紧张,立刻终止了一切毒品活动,专案组“收网”行动也只能暂停。“毒贩就是贪得无厌,虽然收网被延迟,但只要他们‘贪’,就一定能将他们抓获。”彭山区禁毒大队徐队长称。 6月22日,专案组得到线索,“四哥”团伙将在2、3天内进行大批量的制毒活动。23日,专案组调集警力80余人,赶往双流、新津、成华区等地,经过3天3夜蹲守和突击,成功捣毁成都双流、彭镇、新津、花桥、成华区等地的5个制毒窝点,挡获“四哥”团伙骨干人员7人,收缴冰毒及疑似冰毒液体近10公斤,收缴制毒工具和化学原料若干。 “张军反侦察意识特强,他平日不出门,衣食起居都由情人照料,而他家里还有枪和炸药,抓捕行动相当困难。”徐大队长称。 6月27日,张军存“货”用完,上家“四哥”又联系不上,张军急需出门找“货”。专案组跟踪张军出门找“货”的面包车,一路追踪到了成都双流,紧盯张军的面包车。为避免“老狐狸”心生疑惑,专案组在跟踪过程中,不断变换车辆,一直跟踪到了彭山葡萄园观光大道。“观光大道人车较少,专案组决定立刻实施抓捕收网。”徐大队长说。 “停车!停车!”周围突然出现警察,面包车非但没停,反而急速行驶,警察用面包车直接撞去,被撞后面包车原地打转,将其撞进了大道旁的田里,面包车被成功逼停。警察迅速持枪围住面包车,将张军在内的3人成功抓获,现场缴获上膛手枪一把和冰毒100克。随后,警方从张军住所查获手雷1个,自制炸弹2个。 目前,当地警方正在对该起特大武装制贩毒案进行深挖,调查工作也正在紧张进行中

从走私毒品(10公斤冰毒)案看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从走私毒品(10公斤冰毒)案看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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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走私毒品(10公斤冰毒)案看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原标题:从走私毒品(10000克冰毒)案看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作者:车冲 【案件背景介绍】 李某将10包甲基苯丙胺藏在10件棉衣内,与另外40件棉衣打散随机包装后,利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信息,交快递公司寄往国外。机场快件监管处对该快件进行查验时,发现了藏于10件棉衣内的10包甲基苯丙胺。经检验,棉衣内夹藏的白色晶体净重10012.9克,被检出含甲基苯丙胺,纯度为75.4%。 控方提交的有关鉴定的材料主要为: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穗关缉司验(化)字[2014]36*号)、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穗关缉司鉴(化)字[2015]4**号)、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穗关缉司验(化)字[2014]38*号)以及针对手机等物证提取短信等信息的《广东中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除此之外未再看到其他有关鉴定的证据材料。 一、鉴定意见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必要性以及对其质证的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就可能被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在走私毒品案中,毒品的种类、数量和纯度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走私毒品案中,由于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和纯度需要鉴定人利用专业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判断,因此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鉴定意见系走私毒品案据以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故辩护律师对其有必要进行充分且严格的质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李某走私毒品案中,笔者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针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质证,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在走私毒品案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称《解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公安机关收缴毒品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二、针对鉴定意见要从送检程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鉴定文书三个方面提出质证意见 (一)针对送检程序的质证 毒品案件中针对毒品的送检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只有在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证针对涉案毒品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辩护律师针对毒品送检程序中可以紧抓“扣”和“送”两个环节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1.在公安机关“扣押”毒品的阶段,要注意公安机关在查获及扣押的过程中要保持毒品的同一性即要保证查获的毒品与送检的毒品来源一致 必须确保鉴定机构收到的毒品就是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即二者具有“同一性”。如果“扣押”到“收到”中间任一环节出现“断裂”就无法确定毒品的同一性,从而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私的是“毒品”。 《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对于现场查获的毒品、赌资和赃物等,应尽可能在现场做到‘五个当场进行’:即当场拍照或摄像;当场讯问和指认;当场称量毒品;当场封存检材并送交鉴定;当场取得在场人的证言”。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等应当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 因此在实务中,辩护律师应该重点注意的是侦查机关是否对扣押的毒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扣押”。查获的毒品如果数量较多且分袋包装,公安机关是否对查获的每包毒品都进行了编号和称量。辩护律师要重点围绕毒品的称量过程进行质证,在称量时要采用经过强制认证的符合《计量法》要求的量具进行称量。在称量之前要对称量前的刻度进行拍照固定,将毒品放上量具时,要对量具的刻度进行拍照固定。对毒品数量的认定指的是毒品净重,在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的称量要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同时要制作“称量笔录”。 在笔者参与的李案中,就没有相应的“称量笔录”,仅仅存在《扣押清单》和《扣押决定书》,对于扣押的毒品也没有进行编号。侦查机关这样的做法没有不仅没有遵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在缺乏“称量笔录”的情况下,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就存在实物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这是毒品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重点关注的辩点。 2.在“送检”阶段,要注意毒品的流转移送记录,注意是否具有送检单位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受理鉴定登记表》《委托鉴定书》 按照《公安机关收缴毒品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破案缴获和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上交的毒品应当及时、如数上缴入库。省级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应当建立长期固定的准用毒品保管仓库。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临时储存毒品的保管仓库,用于结案前临时存储毒品。”按照该规定,扣押的毒品应当及时送交保管仓库,而根据案件情况又必然需要对毒品进行鉴定。因此,在毒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必然存在毒品入库和出库的活动。在毒品入库和出库已经有了详细的规定的前提下,如果该部分记录缺失,则不能排除毒品和毒品之间混同的可能性。带来的后果就是无法确定扣押时的毒品与入库时的毒品具有同一性,进而难以确定送检的毒品与扣押时的毒品具有同一性。 在毒品按照规定完成“出库”的过程之后,随后而来的便是送交鉴定机构鉴定的过程。在委托鉴定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的规定,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不仅要提交《鉴定委托书》,而且还要由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填写《受理鉴定登记表》,并向鉴定委托单位提供该《受理鉴定登记表》的复印件。在该登记表中,内容应该包括:受理编号;鉴定委托单位的名称;送检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送检和受理鉴定的时间;案件或者事件的简要情况;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来源等情况;鉴定要求在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收”的过程中,主要是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查验检材的来源、包装和收集方法;核对名称、重量、数量和状态。 《司法鉴定协议书》《受理鉴定登记表》《委托鉴定书》三份与鉴定有关的文件,不仅是证明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合法鉴定委托关系的证明,其中的《受理鉴定登记表》更是证明鉴定所用检材与移交的检材具有一致性的重要证据。结合上文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辩护律师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应该注意审查该三份文书是否已经移交作为有效辩护的突破口。 综合以上分析,侦查机关如果在送检程序上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导致送检的检材无法确定与扣押时的“可疑物品”具有同一性,进而可以得出鉴定意见中的检材来源不明的结论,因此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而主张存在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针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的质证 对于鉴定机构的质证主要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是否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对于鉴定人的质证主要审查其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以及常在实务中被忽视的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形。在实务中,往往存在的情形是办案机关并没有将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附卷,这一做法带来的问题使辩护律师和法院难以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鉴定人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作。《鉴定人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鉴定人员应该是具有《鉴定人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辩护律师不能在缺失《鉴定人资格证书》附卷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有人在检验报告中的“签名”而认可其具有鉴定资质。 笔者办理的李案中,有三份鉴定意见在鉴定人的落款处的确签署了相应的人名,并且在4*号理化检验报告书中提及了理化检验高级工程师的“头衔”,但正是由于缺失资质证书而无法认定鉴定人有相关资质,使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对鉴定文书本身的质证 鉴定机构在对检材进行鉴定之后会根据不同情形制作《鉴定书》《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等三种形式的鉴定文书。针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文书进行有效质证应该参照相关规定进行。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及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均对鉴定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因此辩护律师应该按照以上规定的要求对鉴定文书进行质证。 辩护律师在实务操作中要看鉴定文书是否结构完整,一份完整的鉴定文书应该包括:“绪论部分、检验部分、论证部分、结论部分”。在细节中要审查绪论部分是否记载了检材的名称、种类、数量、提取的方法、承载体、包装运输、鉴定要求。在检验部分要审查是否记载了检材和样本的形态、材质、大小,检验的步骤和方法,得到的信息数据资料,发现的种类、个性特征。在论证部分要审查是否记载了论证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在结论部分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包括两名鉴定人在内的签名、鉴定人的职务和制作日期。最后,辩护律师要重点审查的是相关的盖章是否齐备(司法鉴定文书应该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同时加盖骑缝章)、是否附与鉴定相关的照片、图谱、图表或者复印件等说明材料。 在笔者参与办理的李案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鉴定文书的形式不规范,缺少重要的组成部分,难以证明检材与案件有关、具有同一性。在《理化检验报告书》4*号中,首先,该鉴定意见只有一名鉴定人签字,而另外一人是“审批人”,但审批人按规定并不属于鉴定人的范围。其次,按照规定鉴定文书中应该加盖鉴定机构的钢印,在只有红色印模的情况下,笔者难以认可该鉴定文书的真实性。再次,该鉴定文书中并没有记载检验的步骤和提取的方法等信息,在能够证明送检材料和检验所依据的材料具有同一性的证据均缺失的情况下,笔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该份鉴定与本案缺乏关联性,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最后,该份鉴定文书中并没有附与鉴定有关的照片、图谱、图表等材料,不仅违反了对于鉴定文书形式要件的规定,更是使鉴定程序、方法的正确性难以证实。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必须是否完备,第二十五条规定“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均属于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因此廖案中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文书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在数额巨大的走私毒品案件中,有必要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有效辩护 在走私毒品案件中,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围绕着文中提及的送检程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鉴定文书三方面展开,而这三个方向又有诸多繁复且需留心的细节。在复杂的走私毒品案件中,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才能够从浩如烟海的案卷材料中“直击要害”,针对鉴定意见的“缺陷”提出可以动摇整个案件证据体系的意见。在涉嫌走私的毒品数额较大的案件中,因为毒品的数量往往是确定的,只有将毒品扣押、送检的证据链打破,针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如果在鉴定意见中不能进行有效的突破,提出有效的质证意见,在数额较大的走私毒品案件就难以谈及“有效”的辩护,因此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尤为必要。

我国毒品案件及司法实务若干特点解析

我国毒品案件及司法实务若干特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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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案件及司法实务若干特点解析 我在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近二十起毒品犯罪案件的律师辩护业务,深刻地体会到毒品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危害性。并且毒品案件的数量增长很快,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吸毒人员数量也在快速上升。近几年以来,在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承担案件科研任务期间,一直关注毒品案件的发展趋势,也参与组织法学专家论证了几十起毒品案件,结合相关数据,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个特点做以下分析。   一、全国范围内毒品犯罪数量增长迅速 多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呈现扩散蔓延的态势:由边境地区和沿海朝内地城市蔓延由华南北上,西南东进,云南贵州朝湖南辐射,辽宁地区向东北辐射。在人群方面,朝贫穷人口和低龄人口发展。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的数字:“2007年38500件,判刑43360人,到2014年的10680件,判刑109692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是:“ 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 很多各省市县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相关数字。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员数量持续增长。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发布的《2015年毒品犯罪白皮书》显示:“2013-2015年度,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一审案件16740件,其中,2013年全年受理4343件,审结4263件,2014年全年受理4695件,审结4613件,2015年全年受理7702件,审结7493件。2015年较2014年同期毒品犯罪总体收结案数量和增幅均大幅度上涨,分别上升64.1%和62.4%,收结案数量和增幅均创历史最高值,这是2010年我省毒品犯罪案件跃升至4000件的历史高位后,又一次显著攀升,表明当前我省毒品犯罪态势极为严峻,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 山东省的毒品犯罪形势也十分严峻。数据显示:“2015年,山东全省各级公安共破获毒品案件9595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10716人,缴获各类毒品763公斤,同比分别增长29.6%、26.5%和71.5%。新发现吸毒人员17793人,强制隔离戒毒3112人,同比分别上升2.9%和27.5%。201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起诉涉毒犯罪嫌疑人8247人,同比上升67.7%。各级法院审结毒品类案件6039起,同比上升97.8%,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据是在2014年毒品类案件审结率同比上升99.8%的基础上,连续第二年实现大幅度提升”。 浙江省历来是毒品犯罪比较严重的地区,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下数字:“浙江法院2015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8330件,同比增长56.26%,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6%;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0571人,同比增加41%,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8.8%。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898 人,重刑率为17.95%”。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是:“受案数量由2010年的472件上升至2014年的1186件,同比上升了1.51倍。涉案毒品数量呈上升态势,个别大宗毒品犯罪涉案数量已达到1吨以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居高不下,2010年至2014年间,三类犯罪案件数量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的98.83%。2010年至2014年,黑龙江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19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6071人。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适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779人,重刑率达到29.30%,各年度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其他刑事案件重刑率10个百分点以上,2015年度,全省法院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适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92人,重刑率达32.94%”。 天津作为发展比较迅速的一线城市,毒品犯罪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据天津高院发布了一下数字:“2014年至2016年5月,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2014年,天津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60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5%;2015年审结1038件,同比增长36.6%,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比上升至9.3%;2016年1至5月为296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与2014年基本持平。2014年,天津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935人,占全部罪犯的6.4%;2015年为1250人,同比增长33.7%,在全部罪犯中占比上升至8.1%;2016年1至5月为356人,占全部罪犯的6.4%”。   二、人民法院审判行为打击的的特点 由于目前走私和制造型犯罪在增多,尤其是买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上升明显。下游犯罪增多,主要表现为以贩养吸,非法持有,容留吸毒等。毒品犯罪危害大,染毒贩毒,盗窃抢劫、毒驾、自杀杀人、暴力行凶等。 (一) 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体现了两头打击的特点:一是打击源头性的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的。二是打击末端,严打零包贩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持有等末端犯罪。 (二)重点打击打击毒枭、职业贩毒、累犯和再犯。 (三)刑罚上的重刑化,重刑率为相比其他刑事案件高出很多。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朝重点罪名重刑化和人权保护并重的特点 在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和《人民禁毒》杂志社主办、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承办的“6.26国际禁毒日暨毒品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老师指出,近期司法解释的进步就是在重刑化的基础上也考虑到了人权的保护,例如运毒的马仔角色的被告人不适用死刑,充分说明了这要与制造和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运输毒品为业的首要分子分开,区别对待,精准打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指出最新司法解释从刑期、刑挡上更加丰富,对于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的处罚重了,并且对于处罚上更重情节而不仅仅是数量。 周雷律师认为,目前毒品犯罪团伙化倾向明显,并且数量在加大。制毒的工艺水平提高,化学合成毒品种类翻新。吸毒人员数量越来越庞大,催生了毒品犯罪形势更加严峻。直接对准源头,在制毒物品方面从生产、买卖、运输和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无论司法解释如何变化,要严格按照刑法理论和罪刑法定的原则来定罪量刑,这是一个核心。   四、对于专业律师的要求 首先,对毒品辩护律师队伍的扩充要求十分紧迫。目前,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侦查、审查和起诉审判压力加大。对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数量的要求越来越紧迫,但是目前专业做刑事的律师就不是很多,专门做毒品案件的律师则更少。专业辩护律师不仅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而且对于人权保护和毒品刑事立法进步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准,应该提高。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有自身特点,鉴定程序复杂。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进入毒品辩护领域,务必是学习型律师。毒品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很强技术性、集团性或者团伙性、国际性和甚至暴力性介入的特点,因此案件的情况变化多样,个案之间差别很大,所以对毒品辩护律师的要求更高。 再次,专业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要求较高。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化特点,涉及刑法中较多的涉及个人的生命、人身自由等重大关键的罪名体系,因此要求律师要严谨和尽责,避免发生错案。 最后,提高毒品辩护领域律师辩护的有效性。通过对毒品犯罪规律把握和综合知识的应用,加大毒品案件有效辩护节点的研究,是有效辩护的关键。律师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的重要诉讼参与人,不仅要对于毒品案件的司法审判的规则要细致把握,更要精通处于诉讼前端的刑事侦查学知识。另外,由于新型毒品增多,生化知识等相关边缘和交叉学科领域的问题,往决定和影响罪与非罪的问题,均应有所研究促进有效辩护。 作者:周雷

毒品犯罪律师在毒品犯罪辩护中特有的思维与方法

毒品犯罪律师在毒品犯罪辩护中特有的思维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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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律师在毒品犯罪辩护中特有的思维与方法 大家也许在问毒品犯罪辩护和其他刑事辩护存在着哪些不同,这是我一直以来在思考的问题,这使得我们很多律师在办理毒品案件中不得法,掌握不了要领,原因就是对毒品犯罪与其它的刑事犯罪之间的差异没有充分的了解,以至于不能达到有效的辩护。我认为毒品犯罪辩护与其他刑事辩护不同点主要有几下几点: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第一点:犯罪现场难识别。大部分毒品犯罪都没有犯罪现场,最多的也只有抓获现场,当然这里不包括制造毒品犯罪,即便是制造毒品罪,它的辩护方法仍然是不同于其他罪名的辩护。因为如今高科技发展到今天,制造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工具或者原料,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技术,以及制毒的方法都是辩护人、侦查机关难以想象的。 侦查机关到第一现场搜查,知道某种毒品的前体物,而这通常又不被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名录所列管,也不是被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里所列管,它只是普通的一个普通的化学原料或化学试剂。而第二现场就把没有被列管的物品,会进一步的氧化或者催化,有可能才能转化为毒品的前体物,或者是前体物的前体物,实际上这就是制毒现场侦察,但是侦查机关没有办法就通过常用手段来判断这是否制造毒品犯罪现场,所以制造毒品犯罪的现场是非常隐蔽的,侦查机关是难识别的。 我们再看其它的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说涉及到第三百四十七条到三百五十六条,这里所涉及罪名的行为,侦查机关也是很难从现场去掌握。由于这种没有现场这种特殊情况使得侦查机关在固定证据的时候或者在破获案件的时候,难度是非常大的。 第二点:证据的数量就相对比较小。由于没有犯罪现场这种特殊情况,那么必然会导致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量相对比较小。虽然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不讲证据的优势,而是讲证据的确实充分,但是在毒品犯罪领域却不一样,由于是没有犯罪现场,所以难以被公安机关固定和掌握,导致证据的数量就相对比较小。 第三点:难以满足证据裁判原则。由于证据量比较小,司法机关对此类的犯罪的证据的证明标准,或者说在司法惯例中,很难与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所确定的证据裁判规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契合。由于证据量比较少,那么必然会导致案件的证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说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所需要的证据,就难以满足证据裁判规则和证据裁判原则。 第四点:侦查机关单位难以完善证据体系。毒品犯罪的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对案件的来源难以确定。而破获其他普通案件,案件的来源非常明确的,对它侦查的时候,需要从哪个方向确定侦查计划是较容易控制的,同时,侦查机关可预判性的东西是非常多的。比如说杀人案件、盗窃案件,尽管它们的侦察有难度,但案件的来源是可预判的,案件的破获情况也是可预期的。可毒品犯罪案件中却不一样,由于案件来源隐蔽性强,公安机关很难掌握,哪个地方进行交易?交易之前是如何策划?毒资是如何交付?通过什么方式交付?作为侦查机关在预先是很难做到预判,即便掌握了案件的来源,也很难确定人赃并获,所以侦查机关单位是难以完善证据体系。 第五点:通过以人去找物的侦查思维破获毒品案件。普通的其他刑事犯罪是以物去找人,可以通过现场遗留的物证。比如说毛发、皮屑、足迹,甚至是气味,都可能是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一个金钥匙,打开这个案件的核心环节,进而破获案件,使得案件从证据上事实上加以固定和确定。而毒品犯罪案件则是先固定行为人,才知道行为人可能会在哪个时间在哪个地点去实施犯罪,然后具体运用不同的侦查计划去破坏案件,使得案件的最终完成侦查。 基于以上典型的毒品犯罪的特点,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在侦查方法、侦查思维、以及侦查程序,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是不同的。辩护人掌握上述所说的特点和差异,再去找辩护点,可能就方便很多,如果仅仅靠翻阅案卷就想找辩点,使辩护有效化,我认为这是一种虚化的行为,很难做到实效。 二、公安机关侦查毒品案件的策略或方法。 由于案件隐蔽性强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在对案件来源的掌握,就需要情报这种特殊的方法,否则的话很难大量的去打击破获数量大、影响力比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据我了解,在职务犯罪中也被有办案单位大量使用情报,大家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就要有意识积极的去摸索,可能对扩大刑辩律师的视野能起到一个很好的帮助。 侦查人员可通过特情引诱或者说诱惑侦查。对此,我把诱惑侦查归类为两类:犯意引诱和行为引诱。 1、犯意引诱就是行为没有犯罪的意图,特情在特定的情况下唆使行为人,使其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2、行为引诱、数量引诱、机会引诱,均是通过行为对已有犯意的犯罪嫌疑人行为上的引诱。其中特情是公安机关预防犯罪或者预防毒品犯罪的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是从吸毒人员里进行内部侦查,也有警方直接作为特情打入内部,还有为公安机关工作的不吸毒人员,其本身不具备警察身份,还能为警察破案并未查获案件提供情报,但更多常态化的情报来源于吸毒人员。 3、秘密侦查,比如说对涉毒人员的跟踪、监听、监视、蹲坑以及打进内部的卧底。秘密侦查如要转化为法律术语,称为控制下交付的行为。而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都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到一百五十二条所确定的秘密侦查措施,它们既有交叉又有分离,控制下交付分为是对人的控制上和对物的控制上,对人的控制上一般都是监听、监视来进行侦查;对物的控制上,主要是对邮件进行控制,只要知道毒品或者毒资已经邮寄,对邮件进行监控使得所有涉毒人员的行为轨迹都在警方视野之内,对运输毒品的工具以及车辆进行全程监控。 4、金融系统的监控,只要行为人的信息录入银行系统,信息会通过接口接入到公安信息情报系统,或者接入到海关缉私的情报系统,还有可能进入到解放军总政治部下的系统之内,如国外的资金就会在总参的二部和三部在掌握。所以说行为人的银行卡被掌握的情况,会通过侦查部门常态化的搜寻发现,若资金流转情况突然发生异常状态,侦查部门的预警系统会亮红灯,确定了侦查目标,就确定了下一步的侦查计划。 5、公开查缉,是每个区域都有武警、警察还有交警联合查过往车辆,这种调查随意性比较强。 上述内容对于我们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带来何种启发?比如诱惑侦查,我们能够识别是犯意引诱,在进行定性辩护的时候是做无罪辩护的,量刑辩护是从轻辩护的。最高法院的相关指导的案例里也对诱惑侦查如何量刑作了规定,所以这个可以成为在办理毒品案件中的一辩点。所以说诱惑侦查要掌握,要对他要有一个初步了解,如何识别来进行掌握那这个是律师下一步的工作,如果你能掌握好,比如说查看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说明或者说其他情况说明,你能对证据的进行组合识别来判断它是否诱惑侦查,即便不能识别是诱惑侦查,但是通过我们刚才所说的一些证据,来表明并不排除有诱惑侦查,你有详实可靠的论证的话,在辩护的时候,通过卷宗里面显示的东西,通过详细论证,使得你多了一条线索,一个细节。 若这个案件不排除有诱惑侦查的话,这个时候不管是犯意引诱还是行为引诱,就成了死刑辩护的时候最有效的工具,比如说控制下交付,通过相关的一些客观证据、书证、或者通过其他的一些言词证据能够表明他是控制下交付的,这种情况表明,第一个,毒品不能流向社会,不能产生现实性的危害或者危险,社会危害性相当小是一个辩点,如果能从这里找到更加详实有利的依据,比如说立案之前就采取了这样的措施的时候,那么可能相关的证据,在证据辩护的时候可能就认为这证据的取得、证据的来源就不合法。那这时候证据来源如果不合法,这样的案件又不能说他是无罪?这个时候会使得的证据证明标准降低,当然了也成了辩诉交易谈判的机会。此时发现一个问题,侦查人员可能对特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刑事犯罪并没有掌握而将他抓获,律师在了解案件来源是由于来自公开查缉所取得的。那就会找自首、准自首或者特别自首的这样的情节。不管的案件涉及多么大,只要有法定从轻情节,能够说服法官,你的辩护就是有效辩护的,这是我今天跟大家交流的第一部分。 三、律师办理毒品案件的辩护方法与经验。 今天和大家交流的第二部分就是如何来进行具体的辩护。我发明了七字诀:“定性+定量+情节”。在我进行提炼之后,变成了毒品要素辩护三步法。我的辩护就是把每一个与案件的行为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包括任何一个有危害、目的、手段还有成立某一个贩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称为要素。每一个要素我就把它放在大系统之内,大系统就是犯罪构成要件,定罪系统和量刑系统两个也是不同系统,此时对每个要素进行分析和剥离,掌握了几个核心要素,可能使得我们眼前一亮,发现了我们需要找到的辩点。 关于毒犯罪辩护的方向性的问题。细节性的问题,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交流。比如说我们在毒品犯罪中如何来掌握辩护方向,需要从宏观上考虑,如果在对案件辩护之前,没有一个整体的策略上的安排,即便微观上方法手段再精道,方法再细,如果方向没有确定下来,可能最后是无头苍蝇,谁先谁后,谁高谁低,如何从法律逻辑组合形成一个强大的一个辩护系统,在拿到案卷后首先要确定方向,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如果做无罪辩护,要围绕哪个要素进行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说没有发生犯罪行为,这个是律师的经验。面对毒品犯罪的辩护,在会见和阅卷之后,要有清楚的认识,要让它变组合型方案,从宏观上把握方向,然后在微观上掌握每个细节。 而毒品犯罪中如何从整体的犯罪行为的把握,当下毒品犯罪已经被2014年这个中央禁毒意见所决定,毒品犯罪这一类犯罪,已经被进入到中央最高层的视野,把毒品犯罪认为是影响国家经济发展这样的一个高度上来。所以律师必须宏观上了解国家安全的战略角度来考虑。由于这样一个国家的整体上对禁毒这个形势政策的一个判断和把握,在证据标准可能会降低到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定罪,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认识不足,会导致不能做到有效辩护。 因此辩护人仅仅提出证据不是现行规定的确实充分,审判机关可能不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加上有许多证据我们是无法看到的,比如对被告人监听的录音,这些隐藏在案件之外的一些因素或者一些证据材料,往往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侦察人员对毒品现场进行固定证据或者搜集证据的时候降低了标准。如果你提出需要和普通刑事犯罪标准一样,审判人员会认为辩护人吹毛求疵。 我们当下的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是“三面夹击、四面包围、全面渗透”。我们国家边境线上的毒品基地在围绕着我国,南面金三角、西面金新月、北边新金三角,美洲的哥伦比亚,我们国家属于毒品大国。另外,我国为了追求GDP发展,导致大量化工产品就流向社会,由于现在科技发达,多种种类的毒品的转化比较简单合成,制毒地域不断扩大,过去大部分是从缅甸金三角地区流入国内社会,当时流入的毒品种类相对比较少,一般为海洛因,对于合成步骤是比较复杂的。现在情况则为中国制造、中国通道、中国市场,这会导致大量毒品泛滥,打击力度按“乱世用重典”方法是必然趋势,同时也影响了律师的辩护思维,要考虑通过哪种方式去动摇审判人员的自由心证,这需要律师在夹缝中去寻求和探索,如果方法找对了,下一步具体操作方法上只需要从微观上入手,从而达到有效辩护,形成律师辩护系统。 另外,现提出的司法改革中的错案追究终生制影响了法官的思维,如果律师能找到合理有效的辩点,就可能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样,审判人员也要追求一般性规则,如果提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属于刑法规定,审判人员还是要考虑辩护意见的。比如将不被麻醉精神药品所管理的原料制作成药品,其本身的成瘾性可能比真毒品还强,但是不能定罪,这是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当然我们除了对国家政策方向需要把握,对案件证据也需要整体梳理和审查判断。 四、如何做一名专业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最后一点我想讲如何成为一名专业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一是我们需要有毒品犯罪领域的刑法理论,如涉及到犯罪形态问题,如何判断毒品犯罪中的预备中止未遂,在普通刑事犯罪的行为可能属于未遂状态,但如贩卖毒品成功交易后准备转卖下家时就被抓获,这属于既遂。二是我们需要掌握毒品犯罪刑事侦查的基本方法,了解哪个阶段运用哪种方法,对往后提出的辩点是有帮助的。三是辩护人还需要了解毒品理化检验相关知识,在实际办案中,有许多人在鉴定这一环节都未能做到仔细识别。以上是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应当认识到最基本的知识,进而达到实效、有效的辩护。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吸毒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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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吸毒? 一、他们常常会出现黑白颠倒、行动诡秘。吸毒者为遮掩自己的行为,常常在半夜吸毒,白天睡觉,下午或晚上活动(他们一般都是为了避人耳目去找毒品、偷盗、卖淫等违法行为)。他们的生理钟和生物钟完全颠倒。要是发现你的朋友长时间白天不出门在家睡觉你就要注意了。 二、有的时候你会发现他们总是心神不定、坐立不安。这是因为吸毒者不能两三个小时地持久干一件事,当毒瘾上来时,会到处找地方吸毒。因此,在公众场合如开会等,他们会坐立不安,神魂颠倒地寻找吸毒场所。并总是找厕所、上厕所。对吸毒者来说,无论在哪儿,毒瘾上来时,便想着躲进厕所,认为那里可以遮人耳目。吸完毒之后,他们一般都会抽着烟走出来,以掩盖吸毒的气味。同时你会发现每次都是同一个理由,有的时候还很匆忙,这是因为毒瘾已经快让不能忍受了。 三、原来喝酒的朋友在一些场合你会发现他不喝酒了。这是因为喝酒会加速血液循环,使心跳加快。长期吸毒的人,神经中枢非常脆弱.经过酒精刺激后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吸毒者喝酒时会感到难受,严重的会导致死亡。所以他们一般是不会喝的,如果你发现身边的朋友原来是喝酒的,但是突然之间就不喝了要是他没有什么其他的原因,很有可能就是吸毒了。 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吸毒者没有食欲,老是喝水、吃水果。那是因为吸毒破坏他们的食欲,吸毒者大都不想吃饭,连山珍海味都变得淡而无味,在短时间内身体消瘦、脸色发青、两眼无神。吸完毒之后口很干,需要喝水、吃水果。所以,吸毒者手里经常提着矿泉水和水果。

新型毒品包装成毒“果冻”毒“奶茶”

新型毒品包装成毒“果冻”毒“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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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包装成毒“果冻”毒“奶茶” 原标题:新型毒品爱“化妆”:假“果冻”假“奶茶” 记者日前从公安局禁毒支队获悉,市面上出现了外表酷似咖啡粉、奶茶粉、小灌装饮料等“饮料”形式的新型毒品。这些“饮料”往往混合了冰毒、K粉、摇头丸等多种成分,毒性大,成瘾性强,还有一些含有卡西酮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济南警方提醒,在一些娱乐场所里,不良人员可能会用漂亮的“奶茶”“咖啡”等“饮料”诱骗吸毒。好奇心强的青少年尤其要提防别有用心的“饮料”。交朋友过程中,应多了解对方工作和生活情况。新华社发朱慧卿作 新华社广州6月26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毛一竹周颖)闻起来是香飘飘的“奶茶”,看起来是晶莹剔透的“果冻”,殊不知精心装扮的零食,也可能“含毒”。 近年来,为躲避警方查缉,降低目标群体戒心,新型毒品开始了形形色色的“变装”:粉末状的“速溶咖啡包”“奶茶包”、颗粒状的“跳跳糖”、植物纤维状的“铁观音”“神仙水”“开心水”……“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记者对这些“毒零食”的蔓延进行了调查。 披上“茶叶”“果冻”外衣的新型毒品 据中国禁毒网披露,今年2月,重庆海关缉私局在与重庆公安局禁毒总队的一次联合行动中,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所查获新型毒品“果冻”1206.5克,及封装于茶叶包内的新型毒品“烟丝”4克。 无独有偶,近日,广东阳江警方在查处的一个聚众吸毒窝点中,也发现了类似的“毒零食”。这种小包装“茶叶”,外形与一般茶叶无异,甚至还印有生产日期,冲进水里喝,味道非常香,也感觉不出来其中含有毒品。 但警方经调查试验发现,该毒品与“摇头丸”等毒品相比,更易上瘾,吸食者会产生严重幻觉,极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对此,不少疏于防范的人失足中招。近日,记者在广州白云自愿戒毒医院见到正在进行戒毒治疗的小李。小李告诉记者,去年某天有朋友过生日,邀请他前往某私人会所参加派对。派对上,有朋友冲了一杯“奶茶”给他喝,说喝完会很开心。 “‘奶茶’包装就和一般速溶奶茶包装一样,看不出差别,味道闻起来非常香。”小李说,那段时间自己心里烦,朋友劝他喝,他也抹不开面子,就喝了,没想到沾上的却是毒品。 广州白云自愿戒毒医院住院部主任李华林告诉记者,新型毒品强烈刺激人体中枢神经,增强兴奋度,其危害不亚于传统毒品。吸食过量或长期吸食毒品者还可能伴随精神障碍、幻听、被害妄想症等症状,很多人对其成瘾性、依赖性和对肌体器官的伤害往往不甚了解。 “朋友圈”变“毒友圈” 毒害青少年 ——新型毒品“外衣”不断翻新。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发现,“奶茶粉”“开心水”、麻古、摇头丸、美沙酮等各种化学合成类新型毒品不断出现,近年来又出现了“红冰”“阿拉伯茶”“浴盐”等最新型毒品,占据比重逐渐增大。 “这些新型毒品通常披着零食的外衣,降低目标群体的防备心,或满足吸食者尝鲜的需求。”李华林说,有时一杯“奶茶”可能同时混有新型毒品以及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吸食者本人都无法知晓其到底吸食了多大量、哪种类型的毒品。 ——不少青少年“尝鲜”中招。白云自愿戒毒医院有关医生告诉记者,在吸食新型毒品的人中,有一类是长期吸毒者,在吸食传统毒品之外,尝试新型毒品。还有一类是青少年。这类人群,对新型毒品缺乏了解,在毒品漂亮外衣的迷惑下“尝鲜试毒”,以为不会上瘾或者被欺骗、教唆而吸食新型毒品。 据该医院不完全统计,每年中、高考过后以及寒暑假时间段,到该医院进行自愿戒毒的青少年人数明显增多。在自愿戒毒的青少年中,年龄最小的仅13岁,在他人教唆下吸食了K粉以及其他新型毒品。 ——吸毒社交化、娱乐化,私人会所成吸毒新聚集地。小李介绍,自己较少单独吸食毒品,通常都是几个朋友一起出去玩“开心一下”。以前吸食的场所大多在迪厅、KTV、酒吧等地,现在都是去私人别墅、会所,或是在租用的高档公寓内。“选择这些地方,主要是因为更隐蔽,更易躲避警察查缉。”小李说。 家庭社会形成合力共筑防毒墙 部分公安干警、戒毒医院医生认为,新型毒品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对此,必须加大力度打击毒品犯罪,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排查,呼吁全社会共筑“防毒墙”。 ——加大群众举报力度。据广东省检察院侦监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型毒品一般属于混合类毒品,成本低,售价往往还高于同等质量的成品毒品。混合型毒品销售末端的利润一般可达25%以上,贩卖该类毒品的上游利益则高达数倍甚至数十倍。且相比传统毒品,新型毒品制作相对简单,不需要化学方法、专业工具,更不易产生容易暴露的废气、废水,整个过程在居民楼住所就可以完成。若没有知情人士举报或在毒品交易时被抓,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往往非常大。 ——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加大对娱乐场所聚众吸毒稽查力度,不少吸毒者将吸毒地点转向私人会所或高档公寓,流动性和隐蔽性更强。且随着社交工具便利化,吸毒者网络联络更便捷。李华林建议公安机关在加大实地稽查打击力度外,加大网络监督力量,核查相关问题。 ——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人认识到新型毒品的危害,及时寻求专业机构救助。据白云自愿戒毒医院有关医生介绍,不少吸毒者都是瞒着家人、亲人在外和朋友吸毒。但吸毒者往往会产生一些身体症状,如极度不耐烦、无缘无故发脾气、腹痛、尿频尿急等。如果发现家中成员长期有异常表现,应及时寻求专业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检验。 一些基层教师还建议,教育部门应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法制课程,重新修编禁毒教材,大力普及“止咳水”“神仙水”等新型毒品的危害性和预防措施,使教育形式多种多样、更有针对性。

毒品犯罪有啥新趋势?快递运毒高发,车内流动吸毒渐流行

毒品犯罪有啥新趋势?快递运毒高发,车内流动吸毒渐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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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有啥新趋势?快递运毒高发,车内流动吸毒渐流行 原标题:最高检揭秘毒品犯罪新动向 车内流动吸毒有流行趋势 2016-06-26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徐日丹 ●6·26国际禁毒日特别报道 最高检揭秘毒品犯罪新动向 2015年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批捕毒品犯罪189313人、起诉217503人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毒化社会风气,也极易诱发一系列犯罪活动。厉行禁毒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也是检察机关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 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据统计,2015年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毒品犯罪189313人、起诉217503人,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毒品犯罪有啥新趋势?快递运毒高发,车内流动吸毒渐流行 2015年,四川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成效显著,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犯罪嫌疑人数以及公斤级大案数增幅均超过40%;2015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毒品犯罪38920人,同比上升9.87%……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普遍建立毒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形成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 “虽然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毒品犯罪案件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且新型毒品不断出现,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最高检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该负责人介绍,由于新型毒品的生产原料往往具有可替代性,一旦一种原料被管制,犯罪分子还可以购买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为打击制毒犯罪增加了难度。 从运输方式看,利用快递、物流发运毒品案件高发。贩毒人员利用物流行业的管理漏洞,虚报物品名称,不写发货人、收货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将毒品精心夹藏于合法货物之中,从而实现人毒分离、钱货分离,逃避执法司法机关查处。 从贩卖形式看,网络成为毒品犯罪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学习交流制毒工艺、购买制毒原材料;利用QQ、手机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联络,利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毒资,同时为逃避打击,还选取不同的代号或者昵称,使用特定的暗号作为买卖用语。 据了解,为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涉毒犯罪活动,今年6月初,最高检侦监厅专门下发通知,对北京等12个省市的23起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予以挂牌督办,要求涉案地检察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要依法从快批准逮捕。 “在以往的涉毒案件中,吸毒地点多为住处、出租房等私人场所以及宾馆、酒店、歌厅等公共场所。随着私家车普及,车内流动吸毒有流行趋势。”最高检侦监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私家车的封闭性、机动性、私密性拓展了吸毒的空间,也增加了查获吸毒人员的难度。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就在驾车行驶途中容留其两位“朋友”在车内吸毒。李某称,吸毒时会选择湖边、公园、停车场等照明较弱的地方,在车窗遮挡下,很难被他人发现。 打击犯罪,检察机关有啥实招?强化诉讼监督,促进毒品犯罪案件严格公正办理 2015年7月8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罗某、李某运输毒品案中发现,一个绰号叫“阿哥”的男子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将200多克冰毒卖给罗某。在有证据证明“阿哥”就是售毒者的情况下,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阿哥”彭某很快被抓捕归案。日前,彭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彭某贩卖毒品案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起典型案例。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发现对毒品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坚决依法监督纠正。 记者采访了解到,浙江省乐清市检察机关建立内联职务犯罪侦查、侦监、公诉、未检、监所、控申各部门,外联公安机关等禁毒职能部门以及乡镇、社区为一体的信息互通机制,拓宽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与公安机关建立立案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案件快立快结;建立“谁主办谁跟踪”的立案监督跟踪机制,确保立案监督质量。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审判监督,对量刑明显不当的毒品犯罪案件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对涉毒财物处理不全面不及时的依法进行监督,督促法院正确适用附加刑,确保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介绍说。 以四川省检察机关为例,2014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依法对定罪不准、量刑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确有错误的毒品犯罪案件裁判提出抗诉104件。如陈某运输毒品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无罪,自贡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四川省检察院认为陈某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支持抗诉。二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改判陈某有期徒刑七年。 与此同时,四川省乐山、眉山等地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关于严厉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强化对毒品洗钱犯罪的打击和对涉案财物的管理,督促公安机关积极追查毒资毒赃,建议法院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适用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遏制毒品犯罪有啥新途径?延伸检察触角,积极开展禁毒综合治理 “遏制毒品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始终保持打击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需要用社会治理的方式来综合治理。”在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看来,综合治理是遏制毒品发展蔓延的根本之策。 在2015年中央综治办组织召开的“打击和防范新型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上,针对互联网涉毒犯罪问题突出,最高检侦监厅负责人建议,加强对微信交易、支付宝交易等的监测,完善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加强对网上、网下毒品交易犯罪线索的收集、梳理,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同时,加大对药品市场秩序的整治,防止精神控制药物及生产原料通过不正当渠道外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规范管理,建立定期查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管理,建立快递“谁收寄谁验视”、实名邮寄等制度,督促快递公司对所收邮件加强实质查验,严防毒品通过快递行业进行运输。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发现该月受理的涉毒犯罪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且毒品案件的案发地主要集中在桂林市中心城区的KTV、酒吧、会所等娱乐场所。对此,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决定开展一次禁毒专项行动,重点清查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私人出租屋等场所,为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听庭审,就像上了一堂法治课,告诉我们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近日,河南省内乡县第一高级中学迎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该县检察院检察官、县法院法官。一起贩毒案在学校公开庭审,也为学校师生开展“珍爱生命、拒绝毒品”警示教育。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禁毒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禁毒宣传预防工作,增强群众的拒毒、防毒意识,特别是向学生宣传禁毒知识,做到禁毒工作从青少年抓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四川省检察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结合“法律七进”,每年开展全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的“禁毒宣传周”活动。两年多来,举办禁毒宣传活动百余场,发放禁毒宣传资料3万余册,受教育群众达4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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