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工作(2016)

浙江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工作(2016)

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

6月23日,在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介绍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传统毒品海洛因逐渐退出主流市场
据了解,浙江法院2015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8330件,同比增长56.26%,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6%;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0571人,同比增加41%,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8.8%。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898 人,重刑率为17.95%。
今年1至5月份,全省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435件,被告人人数3070人。
浙江高院副院长崔盛钢介绍,在毒品种类上,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据绝对比例,增长趋势明显。传统毒品海洛因逐渐退出主流市场。2015年,法院审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的案件共计812件,占上述类型案件总数的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冰毒、“麻古”、氯胺酮等合成型毒品案件共计4160件,所占比例85%以上,明显增加,已经成为主要的毒品品种。

近年来逐渐出现制造毒品案
从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看,涉毒区域从温州、宁波、台州、杭州等相对集中区域,向全省其他地区快速蔓延。特别是衢州、丽水这几年毒品案件均有大幅度增加,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
随着重点制毒省份整治力度的加大,制毒团伙在不断寻找新的据点,浙江近年来逐渐出现制造毒品案件,其中台州、丽水地区有深山老林,成为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后又迅捷销售贩卖的理想之地,这二年台州、丽水地区已经出现多个制造冰毒的大型犯罪团伙。
浙江主要是毒品犯罪的输入地、消费地,但同时也是毒品犯罪的中转过境之地,零包贩卖毒品(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案件增长迅速。零包贩卖毒品(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案件增长迅速。从浙江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看,零包贩卖案件从2010年的928件增长到2015年的3885件,增长3.17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从2010年的283件增至2015年3872件,增长12.7倍,在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平均占45%左右;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从2010年的147件增至2015年268件,增长0.94倍。
崔盛钢强调,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容留者与吸毒者共同吸毒较为普遍;二是容留者往往也是贩毒分子,贩毒分子向吸毒者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吸毒者共同吸毒,两者交织在一起,同消共长,形成恶性循环;三是在一些大中城市聚众吸毒案增加,部分容留吸毒人员与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结合在一起,其中,卖淫女通过陪侍嫖客吸毒后再卖淫,收取高额嫖资。
与此同时,大宗毒品案件明显增加,毒品犯罪呈现出团伙化、组织化、集团化发展趋势,部分案件出现武装掩护贩毒的情况。2015年,全省审理的1千克(指冰毒、海洛因)以上的毒品案件有128件,最大的有50余千克。从毒品犯罪的组织形式看,呈“宝塔型”的团伙犯罪逐渐增多,处于“塔尖”的毒枭一般往往控制着本区域内的毒品供应,“塔尖”下面是分层次的一些毒品“批发商”,“塔底”是末端吸毒人员。这类团伙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个案件往往有一二十人,带有犯罪集团化性质,并且出现携带枪支、贩卖弹药、运输毒品的情况,毒品犯罪出现以枪护毒、枪毒同流的趋势。

浙江重拳出击源头性犯罪
针对当前形势,浙江法院将打击的重点指向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其中,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
针对制造毒品犯罪在浙有增加趋势,浙江法院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吸毒人员数量巨大且不断增加的情况,更加注重对零包贩卖毒品尤其是多次贩毒人员的从严惩处,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毒品犯罪性质特殊,犯罪分子的再犯比例较高,其中部分人员还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崔盛钢说,浙江法院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明确对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并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
同时,毒品犯罪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毒品交易涉及的毒资、毒品很难当场查获,且犯罪分子经常采取人货分离、邮寄毒品等方式,给证据收集查证带来很大困难。浙江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时,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补查工作机制,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保死刑适用万无一失,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实现了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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